会计凭证保存期限

feion1992024-07-25  0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30年。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属于会计档案的一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其中,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具体如下:1、需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2、保管期限为3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保管期限为10年的会计档案包括月度、季度和半年度财务报告、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4、固定资产卡片账需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会计凭证保存期30年现行最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1、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并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2、、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已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为规定为30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会计档案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会计档案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

会计凭证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扩展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财政厅——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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