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考虑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然后,考虑新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核算方法和涉及的税种最后,开始建账。
1、增值税税额计算,计提地税税金按照税法要求,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应计提缴纳部分地税税金,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多数地区已开始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
2、其他税种计算及缴纳正常月份,企业只需考虑计算增值税及计提的地税税金,但个别月份如季度、年末结束应计算缴纳所得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按季度或半年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3、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新办企业必须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实际工作中,为了尽早取得发票开始经营,应在拿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立即开始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国税登记到办事大厅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合伙企业,如果没有销售行为,只是提供服务不含修理、修配行业,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
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孙克述、潘治国、苏维康、晏合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六盘水盛峰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镇永安路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园林绿化、土石方拆迁爆破工程承包;房屋拆迁代理、水利建筑、桩基础工程。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600万元整 。
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实缴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认缴额 实缴额 比例 孙克述 413026197402151210 货币 180万元 180万元 30% 潘治国 520203197111070217 货币 180万元 180万元 30% 苏维康 520221199011254539 货币 180万元 180万元 30% 晏合要 52020119721225563X 货币 60万元 60万元 10%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六章 股东的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 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 在公司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 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一级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方委派或推荐产生,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息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
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签署本管理制度;
(十一) 代表公司签署本管理制度;
(十二)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行使特别裁决权和
处置权,但这类裁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经理一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冻死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
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2月底前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犯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 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清算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队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七份,股东代表各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
会计新手,如何做账--新开办公司会计流程(一)、到新成立的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第一个月必须会处理的10个专业问题1、 到新成立的公司会计人员要考虑的第一件事是什么?答:首先要考虑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然后,考虑新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核算方法和涉及的税种;最后,开始建账。2、 新成立的公司要做的第一张记账凭证是什么?答:企业一设立的第一张记账凭证肯定是:借:银存存款/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 贷:实收资本 。3、 第一个月作账必须解决的一个小税种?答:一、增值税税额计算;二、计提地税税金按照税法要求,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应计提缴纳部分地税税金,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多数地区已开始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三、其他税种计算及缴纳正常月份,企业只需考虑计算增值税及计提的地税税金,但个别月份如季度、年末结束应计算缴纳所得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按季度或半年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4、 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应到哪儿办理?办理的程序是什么?答:(一)有限公司应当办理证件:1、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3、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4、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各一枚5、验资报告(企业留低)6、公司章程一份(二)有限公司费用1、核名费用30元2、验资费用1000元(此为50万下,验资按注册资本收取)3、工商注册费0.08%(按注册资本0.08%收取)4、代码证费108元5、国、地税100元6、刻章600元(各地区有差异)(三)有限公司办理程序:1.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2. 银行开立验资临时帐户存钱验资;3.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 刻章公司刻章;(公安局批准的企业)5. 当地技术质量检验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6. 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理地税登记;7. 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国税登记; 8. 银行申请设立基本户;5、 如果公司只涉及地税税种,还要不要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新办企业必须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实际工作中,为了尽早取得发票开始经营,应在拿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立即开始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国税登记到办事大厅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合伙企业,如果没有销售行为,只是提供服务(不含修理、修配行业),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6、 建账时一般需要哪几本账?答:第一,与企业相适应。企业规模与业务量是成正比的,规模大的企业,业务量大,分工也复杂,会计账簿需要的册数也多。企业规模小,业务量也小,有的企业,一个会计可以处理所有经济业务,设置账簿时就没有必要设许多账,所有的明细账可以合成一、两本就可以了。第二,依据企业管理需要。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企业管理需要,为管理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所以在建账时以满足管理需要为前提,避免重复设账、记账。第三,依据账务处理程序。企业业务量大小不同,所采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也不同。企业一旦选择了账务处理程序,也就选择了账簿的设置,如果企业采用的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企业的总账就要根据记账凭证序时登记,你就要准备一本序时登记的总账。7、 每月会计核算的流程是什么?答:会计核算流程就是由做凭证开始到编制会计报表这一过程,也叫会计循环。简单点说就是根据原始凭证做记账凭证,再根据记账凭证记明细账,接着汇总,然后根据汇总表记总账,最后依据总账进行报表。一个月的业务就结束了,接下来就是去报税,纳税。8、 注册资金未到位需解决的几个问题?答:应该在出资不到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9、 哪些税种到地税申报?哪些税种到国税申报?程序是什么?时间上有什么要求?10、 哪些税种到地税申报?哪些税种到国税申报?程序是什么?时间上有什么要求?答:1、在国税缴纳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每月1-10日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所得税为1-15日;个人所得税为1-7日);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生产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其余为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人为生产和销售烟、酒、汽车、金银首饰等消费品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车辆购置税在购买车辆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金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央直属企业和2002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企业的所得税在国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个人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在国税缴纳。2、在地税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除去在国税缴纳的部分)、资源税、个人所得税(除去存款利息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外都在地税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月1-10日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所得税为1-15日;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1-7日;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为每年的3、9月)。3、具体业务还应该买一些相关的书籍看一看。后一部份的一些回复(个人看法)(二)、到已成立且经过一段经营过程的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必须会处理的专业问题1、 应聘了出纳岗位在交接过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答:出纳交接,一般由会计负责人监交,前任出纳必须将手中未记帐的单据登记入帐.然后填写一式三份的交接清单,内容包括:1、列明支票张数及支票号码。2、现金金额及票面额。3、发票张数及号码。4、帐簿名称及册数。5、印章及其他类物品。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三方签字盖章,各保留一份交接清单备查。2、 应聘了会计岗位在交接过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将尚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处理完毕。一般将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这就是说,将月底之前的凭证、帐簿、报表等编制登记完毕。2.。整理保管的各种会计资料(如凭证、帐簿、报表等)和各种会计物品(如证件、发票、印章、电算化密码等),并列示于交接清单上。3。整理尚无法处理的业务,列示于交接清单上,注明已处理的程度、相关的凭证资料等。4。交待其他相关事宜,比如相关工作联系部门(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联系人的联系方式、相关会计处理的流程方法等等。这些内容视你的具体情况而定,以将你工作的内容交待清楚为准。打印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交接无误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自签章,各执一份交接清单。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作好移交准备(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它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专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步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它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3、 哪些原始凭证可以入账,哪些原始凭证不能入账?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4、老板提出部分收入不入账,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该怎么办?答:对企业来讲,如果想合理避税的话,除了争取税法范围之内的优惠政策,还要注意的,就是这些文件中的优惠条款。如果把优惠政策选对了,就很可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了。5、 固定资产四种计提折旧的方法都可以用吗?答:双倍余额递减折旧法和年数总和折旧法都属递减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折旧方法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到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一方面它的效率或收益能力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的修理费用要逐年增加。为了均衡固定资产在折旧年限内各年的使用费,固定资产在早期所提的折旧额应大于后期所提的折旧额。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在变更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6、 低值易耗品的三种摊销方法都可以用吗?答首先是摊销方法问题:《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摊销方法有“一次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这里的“分次摊销法”包括“五五摊销法”、“分期平均摊销法”和“降等摊销法”。其次是摊销核算的操作问题:“分次摊销法”下,要求在“低值易耗品”帐户下设置“在库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摊销”三个二级帐户,分别核算库存未用低值易耗品成本、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历史成本和已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摊销额。再次是低值易耗品控制问题:在“一次摊销法”下,由于在低值易耗品初次投入使用时就一次性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帐面不再反映已投入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因此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内,已用而尚未报废的低值易耗品就形成了帐外资产,这无疑增加了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难度。同时,“一次摊销法”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尤其是对大额、耐用低值易耗品。而“分次摊销法”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最后是“五五摊销法”问题:在三种分次摊销法中,“五五摊销法”的会计核算操作最简便,它既不需要象“分期平均摊销法”那样要求确定摊销期限,也不需要象“降等摊销法”那样要求确定低值易耗品等级及各等级单位价值标准,只需在低值易耗品投入使用和报废时各摊销其价值的50%就行了。此外,与“一次摊销法”相比,“五五摊销法”下,不会形成帐外资产。但,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的后半程,“五五摊销法”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中虚列资产。因为,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期的后半程,其实际价值已低于其帐面价值(即:其实际价值已低于其原取得成本的50%),会导致这段时间少计成本、费用,以致在“资产负债表”中虚列“存货”金额以及在“损益表”中虚列利润。这显然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要求。或许这也正是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下多数人不愿采用“五五摊销法”的真正原因。7、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在实际工作中怎样执行?对会计核算有什么影响?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一)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二)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无形资产8、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是在季度末调,还是在年末调?答:年未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