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预算会计和决算会计

feion1992024-07-25  0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不论是传统审计还是现代审计,也不论是国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都要以被审计单位客观存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为审计对象,对其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以便对其所负受托经济责任是否认真履行进行确定、证明和监督。 ( 一 ) 财政收支 财政收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支以及预算外收支。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我国《审计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审计法》第16条和第17条又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和不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由此可见,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全面的审计监督:一是有权审计财政部门具体组织的预算的执行和汇总的决算;二是有权分别审计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三是有权审计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四是有权审计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国家财政是指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国家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我国财政收入既包括预算收入也包括预算外收入两部分。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外收入,是指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不纳入国家预算,自行管理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外资金,如各种附加和其他不纳入预算的基金收入等。这些基金是国家财政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我国财政支出也包括预算支出和预算外支出两个方面。预算支出主要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预算外支出是指财政性预算外资金的支出,如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管理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那部分财政性资金的支出。《审计法》第4条所指的"其他财政收支",主要包括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决算,与国有资产有关的收支,其他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重要事项等。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是指按照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和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具体负责的本部门、本地方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作为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指对哪些单位的财政收支以及对哪些财政收支的内容进行审计。 1. 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按照《审计法》第17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本级行政首长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诈监督,是指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部门是否按照批准的预算,代表政府具体组织落实收入和支出。这种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是本级财政部门,审计内容是本级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具体组织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预算批复和预算变化审计。审查本级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情况,如有预算变化就应查明变化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 (2) 本级预算收入审计。审查预算收入的征收、退库、划解、入库情况。主要应查明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地征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免征、缓征现象,有无截留、占有或挪用现象。 (3) 预算支出拨付审计。审查本级财政部门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4) 国库的审计。审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有无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私自动用国库库款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经入库的库款的现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二) (5)政府预备费的审计。审查政府预备费的设置,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即按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审查预备费的动用,是否报经本级政府决定,是否用于当年预算执行的自然灾害救济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有无用于不正当投资的现象。 (6)预算周转金的审计。审查预算周转金的设置,是否遵循了国务院的规定,是否用本级财政的预算结余设置和补充,其额度是否正常,是否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能否保证及时用款,有无挪作它用的现象。 2. 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1)预算执行审计。 对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与对本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是一致的,重点是要查明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重点是要查明下级政府和财税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工作中,执行税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分配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情况;同时,对地方财政工作中关于全局的重大问题,应进行重点审计或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2)决算审计。根据我国《预算法》第72条、《审计法》第16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决算审计包括审查批准前审计和报送备案审计。下级政府将本级财政决定草案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之前,审计机关应进行审计,也即是对年度会计报告和预算执行结果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算是否真实、符合规定;收入是否合法,其应缴部分是否足额上缴;支出是否按规定列拨,有无以拨代支的情况;决算结余中按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结转项目有无超过规定的范围等。地方各级政府按《预算法》规定将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对报送备案的下级政府决算,审计机关应进行审计。审计的内容与批准前决算草案审计基本相同。审计机关审计之后如果认为报送备案的决算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其他不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政府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计议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本级政府依照《预算法》的规定,重新编制决算草案,并提请审查和批准。 3. 预算外资金审计 预算外资金按其管理部门,在中央可分为财政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以及中央各部门 (含直属单位)管理的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和基金;在地方可分为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资金和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预算外资金按收取形式,可分为税收附加、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发展提取的专用资金。按国务院规定,预算外资金项目应由财政部规定。其项目分为:农业税附加、城镇公用事业费附加、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高等院校学校基金、教育费附加、税收分成、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 预算外资金审计主要包括的内容:一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审查,即主要审查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否遵循了国家的统一政策和法规,有无违反规定,自行增设项目,自行制定政策、制度规定的情况;二是对预算外收入审查,即主要查明收入项目、收费标准、提取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坐支、贪污、挪用、隐瞒、截留或私设"小金库"等现象;三是对预算外支出审查,主要查明支出是否符合开支的规定,有无健全的手续,有无乱支乱列现象等;四是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审查,主要查明有无健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收支手续是否清楚,有无健全准确的记录,是否经常进行核对并对不相符情况纠正。 ( 二 )财务收支 财务收支,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纳入会计核算的各种收支。有人认为财务收支只是企业事业单位的收支,这是不对的,国家机关部门财政收支也可以称之为部门财务收支。部门资金收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部门行政管理方面的资金收支;二是事业发展方面的资金收支。从国家财政管理的角度看,部门资金收支是国家财政收支在该部门的具体表现,所以可以叫部门财政收支;从本部门及对本部门下属单位的财务核算管理看,各项资金收支体现为内部财务收支,所以也可以叫部门财务收支。审计机关监督各部门财政收支 , 即是监督部门的财务收支。确切地说,财务收支是指经济组织在从事各项业务活动中,筹集、使用、分配资金而进行的收支活动。这种收支活动不仅是国家审计的对象,也是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对象,同时也是现代审计最主要的内容。根据《审计法》第8条至第25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以财务收支为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二)1. 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18条的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它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是政府的银行。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信托投资、证券经营、租赁机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等。 (1) 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属于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即审计署的审计对象,不可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对中央银行审计的内容孟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审查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结果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二是审查人民银行每个会计年度是否将其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储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2) 国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根据《审诗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比照国有企业对其资产、负债平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在资产方面,主要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贷款业务、利息计算、应收款项、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审计。在负债方面,主要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在损益方面,主要对各种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各种费用支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2. 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法》第19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所谓国家事业组织是指由国家创办的,不直接从事物质资料生产,以改善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条件、增进人民物质文化生活而发展科学和文化教育、医药卫生和福利救济事业为目的的非盈利的组织。国家兴办的学校、科研机构、文艺团体、医院、医药卫生检疫机构、广播电视电影机构、图书馆及体育馆等,均属于国家事业组织。国家财政对国家事业组织分别采取全额预算拨款、差额预算拨款、由本单位自收自支的预算管理方式。但不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这些单位均是审计机关监督的对象。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就不再作为事业单位对待。 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一是对其收入进行审计,主要审查事业性收费的合规性,有无擅自设置项目、超范围、超标 准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先分后收、多分少收以及坐支的现象,是否正确计算税金,有无偷漏税款情况等。二是对其支出的审计,主要审查各种支出费用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真实合法。三是对其成本、费用的审计,主要审查各种成本、费用开支有无超范围、超标准的现象,是否遵循了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以计划成本、估算成本代替实际成本。此外,还要审查事业单位预算结余计算是否正确、真实,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专用基金,有无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情况等。 3. 企业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法》第20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22条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审计机关不仅有权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而且有权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占企业的总资产50%以上的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是指国有资产在该企业中虽不占有控股地位,但其资产与其他股东的资产相比,出资额较大。 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其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重点的范围 :一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如属于国民经济基础产生的国有企业,属于国民经济支柱产生的国有企业,其他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 国有企业,包括邮电、通信、交通、能源、航空、钢铁、电力、国防工业、高科技电子产业、商业企业、粮食行业等。二是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较大的国有企业,接受国家财政补贴较多的企业有公共汽车行业、煤气公司等。三是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对审计监督重点范围内的企业,均要进行定期审计。 (三) 4. 国家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23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在预算的执行情况方面,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内容执行,有无超预算情况;建设支出是否恰当,是否应纳入建设项目的范围,在预算与原计划中能否对号就位,有无设计外的投资;支出以后移交完成投资用工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报不实之处;完成投资工作量与实际进度是否一致、相符等等。在竣工决算方面,主要对竣工决算编制依据、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进度、转出技资、尾工工程、结余资金、基建收支、 投资包干结果、竣工决算报表、投资效益等内容进行审计和评价。 5. 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24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是审查各种基金、资金的筹集是否真实合法;二是审查各种基金、资金的管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专项专用、有无挪用、损失浪费及贪污行为;三是审查各种基金、资金收入、使用的真实、合法;四是审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的真实、合法性,以及现金收付和会计核算的正确性等。 6. 国外援款、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审计法》第25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一是对国际金融组织援助和贷款项目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报表种类、格式和科目是否符合规范;报表数据是否正确;报表内容是否真实;报表基础是否一致;报表说明及补充资料是否齐全等。二是对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受其援助项目的国外资金及配套资金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外国政府贷款的筹措和使用是否符合我国贷款协议和外汇管理、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用外国政府贷款购入的设备物资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审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投入 ;审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有无效益、是否具有偿还能力。 ( 三 ) 有关的经济活动 由于现代审计监督活动,在评价受托者的经济责任方面有所扩大,不仅包括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经济责任,也包括与绩效高低有关的经营管理方面的经济责任。所以现代审计的对象,既包括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也包括其他经济资料及其所反映的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如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在经营活动方面,不仅要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审查,还要对有关的技术、商业、安全、管理等活动进行审查,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整体经营活动是否按经营方针、目标执行,是否经营有效,对财政、财务收支有何影响等。在管理活动方面,不仅要对各管理职能部门的组织和职责进行审查,还要对计划、决策、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过程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审查有无正确、有效的管理原则和管理观点,以考核和评价各项管理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以及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影响程度。 对于审计对象的确定,除了审计方面专门法规规定以外,还要考虑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方面的规定。在法律方面,如要考虑到宪法、预算法、企业法和会计法方面的规定。如《预算法》第72条规定:"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税务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在行政法规方面,要考虑到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对审计事项和审计监督内容的要求。在行政规章方面,要考虑国务院各部门规定的办法和制度,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或办法规定,对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的要求。在政策方面,要考虑党和国家的政策对审计监督活动的要求。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审计机关要把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问赵作为审计监督的一项经常性内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地税局是按照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其性质是行政单位,地方税务局实行中央、省、市、县的垂直领导体制。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时,将省以下原来的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个别地方地方税务局与财政局合署办公,称为财税局)。省级地方税务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方税务局系统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垂直领导。

潍坊市地税系统财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加强全市地税系统财务工作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潍坊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财务工作岗位责任制度的原则是: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的要求配备财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工作有要求,任务有检查,保证财务工作的有序进行。第二章 财务工作的领导和机构设置 第三条 全市地税系统财务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财务机构、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各级财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带领下,严格按照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规范开展财务工作。 第四条 全市地税系统财务机构分为二级。一级为市局财务装备科,二级为各县市区局计划财务科、市局机关财务室。各基层分局、纳税服务中心为报账单位,不设置财务机构。 第五条 市局财务装备科设置科长、系统经费会计、系统经费出纳、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内部审计、税务装备管理等岗位。 市局机关财务室设置财务会计、出纳岗位。 各县市区局计划财务科设置科长、会计、出纳、财务内部审计(稽核)等岗位。 各基层分局设置报账员岗位。 各单位凡有基建项目的,应在财务部门设置基建会计、基建出纳岗位。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财务工作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为保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时,财务机构负责人需报上级财务机构批准,其他会计人员需报上级财务机构备案。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并填写移交清册。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第三章 财务岗位职责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岗位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人员的配备、职业道德教育及考核、奖惩,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三)对本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重大财务支出事项等做出决策。组织对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增收节支、政府采购、物业管理、工资、奖金、福利等方案的制定;组织对预算、财务专题报告、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决算报表、财务活动分析、经济合同、经济协议、重大财务事项的研究、审批,并负责以上各项的签署。 (四)组织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研究、审批,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负责。 (五)组织本单位财务的监督工作,对财务内部审计、下属单位离任审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专项资金使用审计等进行组织、调度和总结,对违规违纪的财务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分管领导岗位职责 (一)协助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源节流,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协助组织进行支出和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各单位降低消耗、减少费用、节约支出、提高效益。在职责范围内对小额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批和签署。 (三)组织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四)组织财务行政管理工作、工作协调及财务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进行财务监督、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组织财务内部审计。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局财务装备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业务上级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财务档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等各项制度。 (三)负责财务装备科的行政管理工作,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 (四)负责对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审核、检查、指导,按规定组织报表审核、财务内审和预决算审查工作。 (五)负责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和预算调整,督促检查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提出增收节支、提高资金效益的建议。 (六)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资产清查、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大额支出审批、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及预算单的审签等管理工作。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系统经费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执行、修订、完善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系统预算、决算和重大财务事项的汇总、审核、上报工作。 (三)负责预算指标的分解下达和预算调整,监督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 (四)负责系统经费核算,及时核拔经费,监督经费开支,定期上报报表。 (五)负责组织系统内经费会计的业务培训,提高经费管理水平。 (六)负责对财务核算软件的升级维护及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备份,保证核算软件的正常运转。 (七)负责财务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八)负责会计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移交。 (九)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系统经费出纳岗位职责 (一)认真做好系统经费资金的收、付和结算工作,圆满完成出纳工作任务。 (二)负责管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严格遵守结算纪律,按银行规定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月终与银行逐笔对账,查明是否有未达账项,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四)认真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据实办理收付款业务,编制会计凭证。 (五)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印章,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六)加强对空白支票的管理,做好领用和注销登记手续,向开户银行办理支票领用、缴销手续。 (七)积极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局财务内部审计岗位职责 (一)按照国家审计法规和各种财务内部审计制度,拟订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保证专款专用。 (三)负责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上报工作,参与基建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财会、审计业务的培训;负责系统经费财务、市局机关财务的日常稽核工作。 (五)负责审计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六)负责市局机关财务的内部稽核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市局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地税系统实际,制定完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指导系统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三)参与固定资产购置的预算编制,负责县市区局上报需由市局批复的固定资产项目的审批,需向省局报批固定资产的审核上报和批转执行工作。 (四)组织本系统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盈亏处理等工作。 (五)参与固定资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 (六)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市局税务装备管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检查落实本系统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负责本系统税务装备的计划申报及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领发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服装物资,认真登记税务装备发放的数量和种类,杜绝漏发和错发。 (四)定期检查装备库房,保持清洁整齐,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鼠及防虫工作。 (五)配合生产厂家做好各种税务装备的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解决干部职工服装不合体等问题。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县市区局计划财务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业务上级的财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负责按照上级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财务档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等各项制度。 (三)负责计划财务科的行政管理工作,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 (四)负责对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审核、检查、指导,按规定组织报表审核、财务内审和预算、决算、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查工作。 (五)负责预算指标的落实和执行,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提出增收节支、提高资金效益的建议。 (六)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资产清查、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大额支出审批、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及支出预算审批单的审签等工作。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县市区局、市局机关财务室会计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预算、决算、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汇总、上报工作。 (二)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审核;总账及收入、支出、费用以及往来款项明细账的登记核算;会计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及时上报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手续,协调办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手续,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按照上级要求做好产权登记清理工作。 (四)负责各单位财务收入、支出、结余情况的反馈,各单位辅助账簿的登记,对本单位及下属各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分析。 (五)负责会计资料的归集、整理、存档、移交。 (六)负责财务核算软件的数据录入、升级维护及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备份,保证核算软件的正常运转。 (七)负责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保管工作。 (八)积极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县市区局、市局机关财务室出纳岗位职责 (一)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具体规定使用现金。 (二)负责管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严格遵守结算纪律,按银行规定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三)设置现金日记账,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发现账款不符时,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四)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入账,月终与银行对账,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五)认真审核收付款原始凭证,据实办理收付款业务,负责到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按月核对银行账户存款,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正确处理。 (六)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单位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印章,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 (七)加强对空白支票的管理,做好领用和注销登记手续,向开户银行办理支票领用、缴销手续。 (八)积极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县市区局内部审计(稽核)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掌握财经法规、制度,熟悉地税系统各项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监督本单位各项财务制度的制定、落实。 (二)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备,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数字是否准确。审核记账凭证科目、摘要、金额是否正确,制单、出纳签章及日期、附件张数是否齐全。 (三)审核总账与分类账的数字是否衔接,现金和银行日记账是否日清月结,有无超库存限额现象,银行支票领用签发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做到账实、账证、账账相符。 (四)审核各类账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和编制要求,各种会计报表中的数据是否与会计账簿中的数据相衔接,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五)审核预算决算是否真实合规,重大财务事项手续是否完备,专项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固定资产购置、处置手续是否齐全。 (六)做好上级安排的各项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参与全市的财务内审工作。 (七)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基层分局报账员的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地方财政拨款的领、交、存,各项工本费收、交、存,备用金的领取、支付、结报核对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会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初审、报销。 (三)负责本单位与计划财务科有关财务资料、信息的传递交换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大额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固定资产台账、卡片、标签、清查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项目的公开工作,对本单位财务收支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负责其他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建会计岗位职责 (一)根据基本建设经济业务,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基建项目资金管理。 (二)参与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对基建项目合同认真审核,并根据合同及有关资料做好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 (三)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四)根据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按期编报会计报表和年终财务决算。 (五)定期与基建部门核对用款计划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做好银行印鉴及各种收据的保管工作。 (六)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工程预算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登记移交工作。 (七)参与项目的验收决算工作,参与基建项目的审计工作。 (八)办理领导和业务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建出纳岗位职责 (一)根据上级批复设立银行账户,负责经办基建项目的存款、付款等结算工作。 (二)遵守财务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及时提取工作所需备用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做到日清月结。 (三)妥善保管法人印章、支票、现金,管理各种银行收付凭单、空白支票、汇票、汇款单。 (四)根据合法合规、手续齐全的原始单据支付款项,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五)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及时清理签发的支票和未达账款,月未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经法规和工作职责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严禁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潍坊市地税系统财务管理监督办法》的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按照行政单位会计进行核算

预算,就是对本期单位的各项收支做出预测,比如预计本单位本年某项收入能达到多少万元,某项支出能达到多少万元。一般预算越详细越好,并且在编制预算时要注明依据,凭什么你要列这么多的预算。另外,会计中期要随时跟踪、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就是对本期单位的各项收支做出清结,比如本单位本年某项收入实际达到了多少万元,某项支出实际达到了多少万元。一般根据预算编制决算,如果决算和预算相比超支或结余了,要列明原因。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niukebaodian.com/kuaiji/1196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