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考试成绩已经可以查询了,对于自己考试成绩不满意的考生自然都是有申请复核的想法的,那么初级会计如何复核成绩?初级会计成绩复核有成功的吗?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相关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如何复核成绩?
1、考生提出查分申请
如果说考生对初级会计考试成绩存在一些异议的话,则是可以选择申请查分,一般受理时间在一个月左右,具体还是要看当地考试部门的规定。考生需要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准考证来进行申请。
2、完成资料的上报
各个部门单位在统一完成汇总后,向考试中心提出申请并且递交需要详细查分考生的名单,其中包含了考号,姓名还有查分的理由等。
3、完成对试卷的复查
只要提交了申请后,考试中心则是会安排专门的人员针对相关的试卷来完成复查,并且会将其中复查的结果直接通知给各个单位进行更改。
4、通知考生具体结果
复查的结果将会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通知给考生本人,考生也可以具体咨询下当地考试中心。就目前情况来看,初级会计成绩复核申请的查卷范围仅限卷面的漏评题目、合分和登分情况,对试题的正确与否无法评判,还请广大考生特别注意。
如果对自己的成绩有任何的疑问,都是可以提出复核的,当然每一位考生还是要好好备考,争取考的一个好成绩。
更多详情请点击
初级会计成绩复核有成功的吗?
1.首先我们要了解,成绩复核是考生自己的考试成绩有异议,也就是预估分和查询到的分数有差距,可以在当地相关部门申请成绩复核。
2.如果复核成绩有误,目标是改正的,但若无误,则不做更改。目前都是电脑评分加分,一般很难出现分数出错的现象,所以成绩复核后基本上还是原来的分数。
3.因为地区差异,并不是所有地区都可以成绩复核,比如安徽地区通知公告说明,初级资格考试试题全部为客观题,由财政部统一机改,不予查分。
更多详情请点击
【考点15】行政复议范围(P26)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考点16】行政复议申请(P27)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3.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4.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考点17】行政复议机关(P28)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考点18】行政复议决定(P28)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考点19】行政诉讼的范围(P30)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20】行政诉讼管辖(P31) 1.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21】行政诉讼程序(P31)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民事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6.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可以申述。
初级会计职称即助理会计师。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考试制度:
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