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登记每笔发生额后,均结出余额,每月最后一笔账的余额即为当期的月末余额(也就是下个月的期初余额),月末,在当月最后一笔发生额记录下划单红线。
2、当年12月末单红线下一栏,摘要栏写“本年合计”,结出全年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和年末余额。在此栏下划双红线封账。
3、将余额结转下一年新账。余下的空白账页用红笔划斜线注销。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月结划单线,年结划双线。划线时,应划红线;划线应划通栏线,不应只在本账页中的金额部分划线。
扩展资料:
总账科目名称应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一致。总账具有分类汇总记录的特点,为确保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完整性,提供会计要素的完整指标,企业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经济业务的内容建立总账,其总账科目名称应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一致。
依据企业账务处理程序的需要选择总账格式。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总账的格式主要有三栏式、多栏式(日记总账)、棋盘式和科目汇总表总账等。企业可依据本企业会计账务处理程序的需要自行选择总账的格式。
总账的外表形式一般应采用订本式账簿。为保护总账记录的安全完整,总账一般应采用订本式。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总账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以防失散。但科目汇总表总账可以是活页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库存现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库存现金总帐是会计根据记账凭证登记 的账本,而库存现金日记账一般是出纳每日按原始凭证逐笔登记的现金流水账。库存现金日记账和库存现金日记账几乎是没有区别的。
1、登记不同: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库存现金的收、付款凭证,逐日逐笔顺序登记,其中:借方是根据库存现金的收款凭证或银行存款的付款凭证(专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之间的划拨业务)登记;贷方是根据库存现金的付款凭证登记。
2、结余不同:每日终了应结出当日库存现金收入、库存现金支出合计数及结余数,并将账面结存数与库存库存现金相核对,做到“随时发生随时登记,日清月结”。
首先要搞清楚库存现金日记账的含义,库存现金日记账是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逐日逐笔顺序登记的,出纳员应该每日终了结出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将其库存现金实存数额相核对,定期和不定期跟会计账和实物账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因此库存现金日记账是根据原始凭证逐笔登记的,也就是明细账的一种;
其次要搞清楚库存现金总账的含义,库存现金总账是依据记账凭证登记的,不需要逐笔逐笔的登记,只需要每月汇总登记出期初余额、本月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因此库存现金总账是明细账的一种;
最后,通过以上对库存现金日记账和库存现金总账含义的分析,可以得知他们两者之间不一样,但是又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日记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账户
1、在登记每笔发生额后,均结出余额,每月最后一笔账的余额即为当期的月末余额(也就是下个月的期初余额),月末,在当月最后一笔发生额记录下划单红线。
2、当年12月末单红线下一栏,摘要栏写“本年合计”,结出全年借、贷方发生额合计和年末余额。在此栏下划双红线封账。
3、将余额结转下一年新账。余下的空白账页用红笔划斜线注销。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月结划单线,年结划双线。划线时,应划红线;划线应划通栏线,不应只在本账页中的金额部分划线。
填写库存现金总分类账等这些跟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需要按月结计发生额的收入、费用等明细账有关,每月结账时,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下面划一单红线,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通栏划一条单红线。
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某些明细账户,如产品销售收入、成本明细账等,每月结账时,应在“本月合计”行下结计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登记在月份发生额下面,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一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并在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通栏划双红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库存现金总账的登记方法是日期栏在逐日逐笔登记总账的方式下,填写业务发生的具体日期,即记账凭证的日期,在汇总登记总账的方式下,填写汇总凭证的日期。借或贷栏登记余的方向,如余额在借方,则写借字如余额在贷方,则写贷字。如果期末余额为零,则在借或贷栏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的中间划上/符号等。库存现金总账登记的具体方式如下:1、凭证字号栏填写登记总账所依据的凭证的字和号;2、在依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情况下,填写记账凭证的字和凭证号;3、在依据科目汇总表情况下,填写科汇及其编号;4、摘要栏填写所依据的凭证的简要内容;5、对于依据记账凭证登记总账的单位,应与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内容一致;6、对于依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的单位,应填写某月科目汇总表或某月某日的科目汇总表字样;7、借贷方金额栏填写所依据的凭证上记载的各总账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