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在8月1日至7日举行,距离考试也不剩几天了,有人问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及报考条件是什么?得分规则是什么?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是什么?
初级会计师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以及《初级会计实务》这两门。其中,《经济法基础》考察总论、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等知识点。《初级会计实务》考察概述、会计基础、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等知识点。
《经济法基础》考试时长为75分钟,《初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长为105分钟,二者为连续考形式,时间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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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报考条件是什么?
(一)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或中专)或以上学历证件。
初级会计师考试得分规则是什么?
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至少选择两个答案,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判断题: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错答、不答均不得分,也不扣分。
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每小题全部选对得满分,少选得相应分值,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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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级会计考试中,税法包括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和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
总体来说,只要掌握好方法,难度并不大。
第四章在初级会计考试中共占有20分左右的分值,考点总数31个,有新增考点,增值税命制出题可能性在90%以上,消费税将与增值税结合命制题目。
第五章在初级会计考试共占有15分左右的分值,考点总数33个,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涉及大题的可能性为50%。
第六章在初级会计考试中共占有15分左右的分值,考点总数34个,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流转相关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其他小税种一般不涉及大题;资源税可以与增值税结合,关税可以与增值税、消费税结合出现在大题中。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在初级会计考试中共占有5分左右,10个考点,教材内容有变化,通常不考大题。
整体来看,税法部分在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中共占有55分左右,涉及大小108个知识考点,可以说占据着半壁江山,因此各位初级会计考生一定要引起重视。更多关于初级会计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相关内容,小编会及时关注并且不断更新。
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税款征收措施(★★★)
具体措施:核定、调整税额;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注意1】区分税款征收方式与税款征收措施:税款征收方式是征税的方法,税款征收措施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手段。
【注意2】区分税款征收措施与税务行政处罚:税款征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纳税人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国家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的手段,并非处罚。
(一)核定、调整应纳税额(★★)(2014年多选)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记忆提示】可以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2.核定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二)滞纳金(★★★)(11、13、14年单选)
1.计算公式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2.滞纳天数
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算尾不算头)
【链接】票据法贴现期的计算: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算头不算尾)
【注意】滞纳金与实体法纳税期限的`结合考查。
(三)纳税担保(★★)(12年多选;14年单选)
1.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2.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4)其他。
3.纳税担保的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链接】票据法:追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