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便企业会计

feion1992024-07-25  0

为了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印发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并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简便易行,简化核算,简约规范,通俗易懂。《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遵循一般会计核算原则的前提下,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制定的。为了切实掌握《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兹就《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不同点作一比较分析。一、关于会计制度的内容体例《企业会计制度》内容包括三大部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其中企业会计制度条文部分共分14章、160条,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则以制度附录形式一同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内容中包括两大部分:制度规定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类似于《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第一部分内容的制度条文规定。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是以制度附录的形式印发的,目的是针对小企业的主要会计事项,规定了一部分会计分录举例,为小企业会计进行核算提供一些指南。制度规定中包括总说明、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等五项内容,这些内容类似于《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总说明,主要规定了该制度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应该遵循的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规定了60个会计科目,相对于《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减少25个会计科目,如有关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科目、递延税款科目、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会计科目。同时也作出了灵活性规定,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统一核算要求的原则下,进行科目的增减。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该部分按照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成本类、损益类的顺序,具体规定了60个科目怎么样使用,怎么样进行核算。会计报表的格式,《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小企业会计报表,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作为小企业的基本会计报表,并对这两张报表项目作了适当的简化。现金流量表是否要编制,由小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不作强制性的要求。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分别就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项目作了具体的规定。二、关于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先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2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财政部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会〔2002〕310号)中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推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财政部先后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1号)和《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简称“问题解答(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问题解答(二)中指出:“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其子公司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企业集团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并按照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该等规定的宗旨就是鼓励企业集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如何界定一个小企业,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企业是否公开筹资,二是企业规模大小。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标准的为小企业。1.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所谓的“公开”是指面向社会大众的,任何人或机构都可以自由地参与,无须审批或特殊资格认证。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小企业是不公开筹资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内部积累、金融机构或私人借款、风险投资,筹资方式不采用对外发行股票或债券。2.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即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确定的小型企业。以工业企业为例,所谓小企业是指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以零售业企业为例,所谓小企业是指从业人数100人以下、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然,也并非凡是小企业都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的相关条款中可以看出,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小企业,不执行或可以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一是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这类企业在业主权益方面的特殊性,决定其既无法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这类企业的会计规范,目前尚处于“真空”地带。这种局面不会持续太久,有关部门肯定会专门针对这类企业制定配套的会计核算办法或核算指南。二是集团公司内部的小企业。集团公司内部的小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会使集团公司无法统一会计政策,无法进行报表合并。只要集团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的小企业也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不能再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三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制度》,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条件的小企业,要么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要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准则、补充规定,不应该再把原来执行的会计制度作为选择性制度。此外,《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三、关于财产清查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待查明原因后分别处理。企业的各种存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存货,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也是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财产清查不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处理。企业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扣除应由责任人赔偿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的各种存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对于盘盈存货,冲减当期管理费用;对于盘亏、毁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账面净值,计入营业外支出。这是小企业简化核算的需要。四、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和方法问题(一)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企业会计制度》第51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具体说来共有八项减值准备,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对委托贷款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对短期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长期投资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在建工程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无形资产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考虑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及计提长期资产减值过程中需要较多的职业判断等情况,《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仅要求小企业对短期投资、存货及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跌价准备),不要求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对短期投资和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具体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也是有所区别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运用短期投资成本与市价孰低时,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照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者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如占整个短期投资10%及以上),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提跌价准备。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了按照投资总体为基础计提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则方法就是按照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跌价准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按照存货总体或者存货类别计提跌价准备。《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规定小企业可以按照存货总体为基础计提跌价准备。五、关于长期投资(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具体运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采用成本法下,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也就是说,在成本法下,需要确定取得的现金股利是投资后产生的累积盈余的分派,还是清算性股利,并分别进行处理。在采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的初始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照规定分期摊销,计入投资损益。2003年3月财政部印发的问题解答(二)对此问题作了修正。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考虑到小企业对外投资的情况较少,《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此采取了简化的做法。《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下,从投资单位取得的利润一律作为投资收益处理;在采取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仅要求按照简化的权益法核算,即不需要单独确定股权投资差额,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计入投资损益。(二)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取直线法。《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此作了简化处理。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以直线法摊销。取消了实际利率法。六、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每一期利息资本化金额时,必须与截至会计期末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数相挂钩。用公式表示: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小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中止资本化的情形、资本化的起讫时间、购建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的界限等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并无二致。但是,《小企业会计制度》简化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要求小企业在固定资产开始建造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均可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不必与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数相挂钩。七、关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照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分录是:按两者较低者,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分录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由于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困难,《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此作了简化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固定资产,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具体核算上,小企业不需要设置“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八、关于收到投资者无形资产投资作价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第44条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也就是说,为首次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是按照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的,即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固然不存在发行股票问题。《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一规定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应当指出,《企业会计制度》第44条的有关对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无形资产的作价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按照这种规定处理,就会产生如下四个问题:一是实收资本和投资资产作价之间就有可能会产生差额,因为一般说来,某项无形资产的原来账面价值与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往往是不一致的;二是投资者如果是个人,本身没有账,哪来账面价值?投资者如果是境外投资者,获取投资者的原有账面价值有诸多不便;三是注册会计师无法就此进行验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有可能永远存在这一差额;四是也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矛盾,例如,《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并折合为股份。”作为部门规章的《企业会计制度》变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似不正确。九、关于所得税核算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对企业所得税费用进行处理。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区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从会计理论的角度,纳税影响会计法较为科学,但其操作较为复杂。不过会计实务中很少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规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小企业实际,要求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取消了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这是比较务实的做法。同时《小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收到因多计等原因而退还的所得税的处理,即在企业实际收到退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十、关于会计报表(一)会计报表体系《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应编制的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主表,以及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业务分部/地区分部)。《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主表以及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一张附表,其中基本会计报表只有两张,即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可以由小企业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编制。《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简化利润表的补充资料,减少了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业务分部/地区分部)等附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只分为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二)会计报表编制的具体差异1.资产负债表方面《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编制上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取消了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相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小企业某些业务并不存在,或者极少,并简化了某些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取消或合并以下资产负债表项目:1)将原“应收股利”与“应收利息”项目合并为“应收股息”项目;2)由于《小企业会计制度》未涉及到应收补贴款的核算,因此取消了“应收补贴款”项目;3)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小企业对固定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项目;4)由于小企业对所得税的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这样就不涉及“递延税款”问题,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设置“递延税款借项”、“递延税款贷项”项目;5)《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要求对或有事项导致的不利影响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没有涉及专项应付款问题,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设置“预计负债”和“专项应付款”项目;6)小企业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也就不存在应付债券问题,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设置“应付债券”项目;7)《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有问题,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设置“已归还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自从2002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第二,改变了某些项目的编制方法。1)由于小企业对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因此“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项目直接按该账户的账面余额填列;2)《小企业会计制度》简化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不需要单独确认“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因此,“长期应付款”项目直接根据其账面余额填列;3)待转资产价值是指企业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价值(尚未转入“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制度》报表编制说明将“待转资产价值”的账面余额列入到“其他流动负债”项目,而《小企业会计制度》报表编制说明将其列入到“其他长期负债”项目。我们认为,将待转资产价值列入长期负债项目反映,更符合“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性质。2.利润表方面《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在利润表编制方面的主要差异是:1)取消了“补贴收入”项目。2)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小企业不需要编制利润分配表,因此在利润表的补充资料中作了调整:只列当期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删除了《企业会计制度》所要求的有关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所得收益、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会计政策变更增加或减少利润总额、会计估计变更增加或减少利润总额、债务重组损失等信息内容。3.现金流量表方面《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在现金流量表编制方面的主要差异有:1)《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尤其是要采用间接法编制补充资料部分的“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要求小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这样简化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量,降低了编制难度。2)《小企业会计制度》取消了“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并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编制说明中指出,因多计原因于本期退回的各项税费不包括在“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中。(三)合并会计报表以及比例合并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50%以上(不含50%),或者虽然占该单位注册资本总额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方法对合营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予以合并。考虑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合并会计报表以及比例合并法等问题未作具体的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无形资产

【准则原文】第四十条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解读】本条是关于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有关支出资本化条件的规定。

小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是取得无形资产的重要方式,反映了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研发能力。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为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的负担,本条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必须同时满足本条所规定的五个条件才能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缺一不可。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的内涵

这一条件实质上是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技术上可行性的要求。

判断无形资产的开发在技术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应当以目前阶段的成果为基础,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证明小企业进行开发所需的技术条件等已经具备,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或其他不确定性。比如,小企业已经完成了全部计划、设计和测试活动,这些活动是使无形资产能够达到设计规划书中的功能、特征和技术所必需的活动或经过专家鉴定等。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的内涵

这一条件实质上是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企业管理层意图的要求。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意图,无非是两个目的,一是自用,二是对外出售。

小企业开发某项产品或专利技术等,通常是根据企业管理层对该项研发活动的目的或者意图加以确定。也就是说,研发项目形成成果以后,是通过自身使用获取经济利益还是通过对外出售获取经济利益,应当依企业管理层的决定为依据。因此,小企业的管理层应当明确表明其拟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并具有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的可能性。

三、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的内涵

这一条件实质上是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经济性或有用性的要求。

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实现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用于生产产品,通过使用该无形资产生产产品、销售所生产的产品最终实现经济利益;二是出售,就是通过直接将所开发的无形资产对外出售实现经济利益;三是自用,而不是直接用于生产产品。对于前两种方式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最终都需借助市场来完成。

如果有关的无形资产开发完成后是用于形成新产品或新工艺,小企业应对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市场情况进行估计,应能够证明所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有关的无形资产开发以后是用于对外出售,则小企业应能够证明市场上存在对该类无形资产的需求,开发以后存在外在的市场可以出售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无形资产开发以后不是用于生产产品,也不是用于对外出售,而是在小企业内部使用,则小企业应能够证明在小企业内部使用时对小企业的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的内涵

这一条件实质上是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相关资源支持性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具有技术上的可靠性

开发无形资产并使其形成成果在技术上的可靠性是继续开发活动的关键。因此,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小企业继续开发该项无形资产有足够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能力。

(二)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

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是能够完成该项无形资产开发的经济基础,因此,小企业必须能够说明为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所需的财务和其他资源,比如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实验室、试验场等,是否能够足以支持完成该项无形资产的开发。

小企业应证明能够获取在开发过程中所需的技术、财务和其他资源,以及小企业获得这些资源的相关计划等。比如,在小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以提供支持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外部其他方面的资金支持,如银行或风险投资基金等方面愿意为该无形资产的开发提供所需资金的声明等来证实。

(三)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以获取经济利益

这一要求实质上反映了小企业对所开发无形资产的控制力。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内涵

这一条件实质上是关于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成本可计量性的要求。

小企业对于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单独核算,如发生的研究开发人员的职工薪酬、材料费等,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同时用于支持多项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各项开发活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合理分配的,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不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4301研发支出”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37】2013年3月1日,甲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一项专利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400 000元、人工工资100 000元,以及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 300000元,总计800000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500 000元。年末,该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相关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00000

——资本化支出 500000

贷:原材料 4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银行存款 300000

(2)年末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 300000

无形资产 5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300 000

——资本化支出 500 000

【准则原文】第四十一条 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的规定。

小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实现的方式主要是自用,当然也可以对外出售。自用就涉及到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为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的负担,本条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相一致。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主要差异:一是在无形资产分类上,没有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二是规定无法合理估计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间摊销;三是统一要求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不允许选用产量法等其他摊销方法。

一、无形资产摊销的基本要求及方法

1.所有的无形资产都应当进行摊销。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只有一种: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主要考虑是这种方法计算简便,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年限平均法的具体应用详见本准则第三十条的释义,本条不再赘述。

3.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根据无形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具体来讲,可分为五种情况:某项无形资产,如果用于生产产品,则其摊销额应计入该产品的成本;如果用于日常行政管理,则其摊销额应计入管理费用;如果用于营销活动,则其摊销额应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用于开发某项新技术,则其摊销额应计入该新技术的开发支出;如果用于建造某项固定资产,则其摊销额应计入该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成本。

4.无形资产的残值通常为零,因此,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额就是其成本。在这一点上,与固定资产不同,固定资产由于存在实体,通常会保留预计净残值。

二、无形资产摊销期确定的基本原则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其计算方法是“算头不算尾”,即包括可供使用的当月但不包括停止使用或出售的当月。具体应用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可供使用时,是指无形资产达到了技术上、法律上、经济上可以使用的时点,通常是指达到可供使用的当月。这一点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起始点不同,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2.停止使用时,是指无形资产由于技术、法律、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已经不能再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时点,通常是指某项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已经失效、某项无形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导致落后淘汰等。既然停止使用无形资产了,也就不应再对其继续进行摊销了。

3.出售时,是指无形资产由自用转为对外出售的时点,某项无形资产一旦对外出售,即意味着在以后期间不能再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就不存在对其进行摊销的问题。

4.在计算确定摊销期时,均不包括停止使用和出售的当月。在这一点上,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停止的时点不相同。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三、无形资产摊销期的具体确定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包括存在法定寿命和不存在法定寿命两种情况,有些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受法律、规章或合同的限制,称为法定寿命。如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有些无形资产如永久性特许经营权、非专利技术等的寿命则不受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本准则为了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区分两种情况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期。

(一)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对于该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确定无形资产摊销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2.只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作为摊销期。比如,某小企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如果企业准备持续持有,在50年期间内没有计划出售,该块土地使用权预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间为50年。

3.只要合同有明确的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作为摊销期。比如,小企业的某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投资合同约定,该小企业的合作经营期为20年,则小企业取得的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应为20年。

4.如果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合同约定,通常按照孰短的原则来掌握。

5.既然遵循了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其摊销期就不受10年的限制,可以长于10年,也可以短于10年。

(二)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

对于该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

2.在这种情况下,摊销期最短为10年。

3.如果无合理的技术、法律、经济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本准则建议对该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选定为10年,以提高该类资产的质量,避免虚计资产。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702累计摊销”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38】2013年1月1日,乙公司拥有一项特许权,成本为480 000元,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乙公司每月应计提的摊销额=480 000÷10÷12=4 000(元)

每月摊销时,乙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4000

贷:累计摊销 4 000

【例2-39】2013年,甲公司计提无形资产摊销额100000元,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累计摊销 100000

【准则原文】第四十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

【解读】本条是关于处置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通过使用或出售最终都会退出企业,因此,无形资产的处置也是无形资产会计处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实务操作,减轻纳税调整负担,满足汇算清缴的需要,本条有关处置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一致。

一、处置无形资产的内涵

在本准则中,处置无形资产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无形资产减少的所有情形,主要包括对外出售无形资产,因技术、法律、经济等原因造成报废无形资产以及将无形资产用作对外投资等。

二、处置无形资产损益的确定

由于小企业持有无形资产的目的主要是自用,尽管有时可能对外出售,因此无形资产不同于存货。基于这种考虑,处置无形资产产生的损益是一个净额的概念,本准则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在确定处置无形资产损益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销后的金额。在实务中,无形资产的成本体现在“无形资产”科目,其对应的累计摊销体现在“累计摊销”科目。

(二)相关税费,即在处置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三)处置收入,即出售无形资产的价款、用于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通常报废的无形资产没有处置的价值,可以理解为处置收入为零。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1701无形资产”和“1702累计摊销”等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2-40】2013年7月31日,甲公司出售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成本为 600000元,已计摊销220 000元,应交税费25 000元,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为 500 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累计摊销 220 000

贷:无形资产 600 000

应交税费 25 000

营业外收入 95 000

内容摘要:本文根据最新颁布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将二者的不同之处着重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比较,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关键词:会计制度 比较 会计信息 小企业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财政部于2001、2002年相继制订并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已先后在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新成立的企业和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制订并颁发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小企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至此我国以上三个企业会计制度顺利取代了1993年7月1日施行的十三个行业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完成了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本文试就《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不同点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 一、适用范围的比较 《企业会计制度》总则第二条规定“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而《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但有以下两方面值得注意:1.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小企业,不执行或可以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1)以个人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由于业主权益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类小企业既不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又不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目前只能比照执行;(2)企业公司内部的小企业。这类公司因与母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一致,否则无法标准合并会计报表;(3)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2.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应注意:(1)不能同时选择或随意变更;(2)如需要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的标准,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二、会计制度总体设计的比较 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设计充分考虑了小企业规模小、经济业务量少、交易简单和不对外筹资等特点和会计信息使用者相对单调的现实,始终体现了成本效益原则、税务兼容原则和管理效用原则,从而大大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具体表现如下: 1.简化会计科目体系。《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较多,共设置五类85个一级会计科目,二级及三级会计科目74个;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充分考虑了小企业规模小、经济业务量少、交易简单的特点,较《企业会计制度》减少了25个一级会计科目、18个二级及三级会计科目,共设置五类60个一级会计科目,二级及三级会计科目56个, 但是绝大多数科目的名称与核算内容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致。 2.简化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较大,期末纳税调整工作量大面广,因而会计核算较为复杂,征纳双方成本较高;而《小企业会计制度》针对小企业不对外筹资且自有资金比重较大的现实因而重点简化负债的核算,同时充分考虑小企业的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为税务机关因而简化会计核算, 使会计核算尽量与税法靠拢,方便企业申报纳税和国家税收征管,降低征纳双方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小企业是相对的,可以与大中企业相互转换,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充分考虑了与《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的衔接,而不是一味地求简。 3.简化会计报表体系。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其会计目标是向其众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便于他们各自决策的相关信息,因此《企业会计制度》中会计报表体系较复杂,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三张基本报表和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应交增值税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等五张附表;而小企业规模小、经济业务量少、交易简单和不对外筹资,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相对单调,加之会计人员素质相对不高,因此《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和应交增值税表一张附表,按需选择现金流量表。 4.简化财务管理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一般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对不相容会计职务应进行牵制而不允许一人统揽多项会计工作,且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相对分离;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考虑到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会计人员素质相对不高,管理制度不够规范,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对会计核算机构的设置要求比较灵活, 要求小企业按需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允许一人统揽多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不相分离,并且允许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小企业,其会计机构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三、会计核算的比较 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较, 《小企业会计制度》本质上和主要方面与其保持一致,但又简化会计核算。具体比较如下: 1. 财产清查的处理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财产清查中发生的盘盈或盘亏,在未查明原因前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财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 2. 对资产减值准备核算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计提九大资产减值准备(原为八大,新增“工程物资—减值准备”),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要求对计提坏账准备、短期投资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三项资产减值准备。(1)对于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前者规定有三种方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而后者新增了个别认定法;(2)对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前者规定可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出售短期投资时应同时结转已提的跌价准备,而后者为简化核算手续,只按投资总体计提跌价准备, 出售短期投资时不要求同时结转已提的跌价准备,但用于进行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跌价准备;(3)对于存货跌价准备,前者规定在售出存货时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而后者要求用于债务重组及非货币性交易外,售出存货时,不需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待期末一并调整。 3.应收账款核算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制度》未涉及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核算,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以应收债权融资的会计处理,视与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确定。转移风险和报酬的视应收债权出售,按实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按银企双方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借记“其他应收款”,按售出债权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按应付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未转移风险和报酬的,视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按实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按实付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按银行借款本金贷记“短期借款”。 4.对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核算科目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通过“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核算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债权投资就收取的利息,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将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并为“应收股息”科目核算。 5.长期投资的核算不同。(1)长期债权投资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对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存续期内可按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摊销,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采用直线法摊销;(2)长期股权投资的不同:如采用成本法, 在股权持有期间内,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企业会计制度》严格区分投资成本的收回和投资收益两部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再区分, 如采用权益法, 《企业会计制度》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 要求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单独核算股权投资差额, 不要求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进行处理。 6.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不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区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是否大于30%,并且取租赁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或以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区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是否大于30%,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价款和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避免了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过程中涉及的职业判断及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等较为繁琐的计算。 7.借款费用的处理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起点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借款费用已经发生,(2)资产支出已经发生,(3)与资产有关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均可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价值,而不需与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挂钩。 8.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处理,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企业所得税。 9.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的会计处理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将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作为补贴收入,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将其作为营业外收入。 10. 其他特殊交易和事项的不同。 对于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制度》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损失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调整事项较多且应调整账务,对非调整事项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则仅要求调整发生的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其他具有重要性的事项(不论调整事项或非调整事项),均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四、财务报告具体内容的不同 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而且报表的内容比较简单。如根据小企业业务比较简单,有些业务发生的可能性很少的情况,删除或合并了若干项目:(1)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中减少了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递延税款借项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将应收股利与应收利息合并为应收股息,负债中减少了预收账款、应付股利、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应付债券、递延税款贷项等项目,所有者权益中减少了已归还投资项目;(2)利润表中减少了补贴收入项目等,另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利润表的补充资料共有六项内容,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利润表的补充资料只有“当期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一项;(3)现金流量表虽然《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要求编制,但小企业可选择编制,其内容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一是取消了“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二是取消了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部分。

首先要考虑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然后,考虑新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核算方法和涉及的税种最后,开始建账。

1、增值税税额计算,计提地税税金按照税法要求,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应计提缴纳部分地税税金,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多数地区已开始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

2、其他税种计算及缴纳正常月份,企业只需考虑计算增值税及计提的地税税金,但个别月份如季度、年末结束应计算缴纳所得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按季度或半年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3、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新办企业必须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实际工作中,为了尽早取得发票开始经营,应在拿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立即开始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国税登记到办事大厅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合伙企业,如果没有销售行为,只是提供服务不含修理、修配行业,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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