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0,将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另外,由于资产处置、报废、盘亏等原因,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属于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中反映,根据具体情况反映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表中。
一、正面回答1、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2、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3、将第1列减第2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二、分析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三、a105000利息支出是什么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上述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执行。纳税人向本单位职工以及向个人借款而发生的经营性借款利息,也是按上述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规定执行。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