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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指的是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采用的原则、基础以及处理方法,会计政策包括的会计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是指导企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具体要求。原则,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适合于企业会计要素确认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原则。(不是一般原则)基础,是指为了将会计原则应用于交易或者事项而采用的基础,主要是计量基础(即计量属性),(不是指确认基础)(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采用或者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存货的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等)
二、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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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会计政策变更: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做的判断,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由于当前状况以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