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的不说,个人提名陈奕蔚陈版主:瑞华技术与标准部专职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准则起草组成员,他也是中国会计视野论坛的版主、每一位 CPA 的老师。转一下陈老师的采访,如有侵权马上删除(怂):《会记》:您年复一年地回复网友提问,动力何在?陈奕蔚:首先是自己有这方面的条件。因为我一直从事事务所技术方面的工作,能够接触到最前沿的问题,也略有一些体会。另外,这种分享不是单方面的付出,也是在帮助我自己。在持续不断的交流中,我自己的水平通过这种思考可以提升。通过网络回答,还有助于改善执业环境,受益的是整个行业,包括我自己和瑞华在内,都可以受益。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主要包括会计知识和审计知识两个方面。对事务所来说,如何发现客户的舞弊等审计知识是你的核心竞争力和核心技术。包括 " 四大 " 在内的每家会计师事务所都自有一套审计理论和方法以及配套的审计程序和表格。但是会计知识不一样。会计师事务所研究会计知识的价值在于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说服客户接受你的意见,并指导他的会计处理。从这个角度来说,会计知识的研究是不可能封闭的,完全开放,这也是我会把瑞华研究的东西放到网上的原因。通过这种共享,提示大家比较合理的方法应该是什么。合理的方法被多数人接受以后,不合理做法的空间自然会被压缩,这对我们执业环境的改善是有利的。比如我们常见的购买审计意见。有时候客户会说,你看某某会计师事务所那样做,你们为什么这样做?如果你不照着做,我就要换所。但是,如果大家普遍接受其中一种做法的话,另外一种显著不合理的做法的空间就会被压缩。这样,购买审计意见的现象就会减少。我希望和其他在网络上比较活跃的同仁一起,为改善执业环境尽一点绵薄之力。《会记》:网络沟通中如何看待不同意见?陈奕蔚:对某一件事情的观点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也有可能在互相沟通中,别的网友提出他们的观点,我们也完全欢迎。如果网友们给出合理理由,我们的观点也完全可以修正。不断修正的过程中,大家的观点不断地磨合,逐渐达成共识。其实在规则之下,会计处理的惯例也是这么形成的。《会记》:这些网络沟通会占用您多大的精力?家人、单位是否支持与理解?陈奕蔚:我现在每天会花半个小时至一个小时在会计视野网的论坛上集中回复。从公司角度来说,因为很多公司同事,甚至包括很多客户都在关注我们论坛,这对我开展工作也是有利的,公司相对来说是比较支持的。家庭方面可能会有影响,我以后会尽可能平衡一些。《会记》:您本人是如何走上专业研究道路的?陈奕蔚:这和我个人的职业发展有关。我觉得自己比较幸运的是,从大学开始一直到现在,每一步都会为下一步打好基础,没有走很多弯路。很幸运,在我的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贵人,非常感激他们。1996 年,我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专业毕业以后,直接进入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当时大华是国内第一大所。从 1998 年到 2001 年,我花了一些精力在审计软件研发上面,当时是跟软件公司合作开发的。现在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要求逻辑思维很清晰。得益于那三年的软件设计工作,让我在这方面得到了训练,受用至今。2002 年以后,逐步转向技术咨询。《会记》:走在行业前沿,您是如何去探索并解决新问题的?陈奕蔚:关于这个问题,2013 年 11 月份,我整理过《与原则导向的会计、审计准则相适应的若干执业理念》。从事审计,要形成和准则相适应的执业理念,这样才能够使得你在探索未知领域的时候,有一个比较好的方法论基础。不能像传统上对待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那样,把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当 " 字典 ",既要避免对准则的理解和应用过于字面化、机械化,也不能认为凡是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都可以任意处理。另外,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会计处理的时候,首先要搞清楚交易的背景,以及它的商业逻辑和经济合理性。我认为,一个好的会计处理,应能恰当反应交易参与者的经济目的、商业意图和整个过程中的风险报酬等问题。对于当前一些特殊的业务,我都是以商业模式为切入点展开分析,这也是新会计准则下比较重要的一点。《会记》:展望 2017 年,您主要关注哪些领域?陈奕蔚:大的方面,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收入确认、租赁、金融工具以及国内修订的持有代售、政府补助等准则,这些准则的实施肯定会对会计处理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是我们明年重点关注的领域。还有一个重点的领域,就是审计报告准则的最新发展。审计报告中的关键审计事项之类,对我们是很大的挑战。此外,新的业务不断涌现,可以预见未来的学习和研究任务将相当繁重,我们也正在积极准备应对这方面的挑战。毕竟瑞华作为国内第一大所,在技术研究方面需要始终走在前列。
陈奕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技术合伙人,大佬一个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利润分配中提取职工奖福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统称为“三项基金”)的若干问题:1.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计提盈余公积金,还是继续按照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提三项基金?如果继续提取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如何确定?在提取职工奖福基金时需关注什么问题?2.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的,应当在何时进行提取三项基金的会计处理?3.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股东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外商投资子公司提取的职工奖福基金如何列报?4.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能否提出审计调整建议?解答:1.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是否需要计提三项基金的问题,实质上是如何处理新《公司法》与原先的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的问题。目前《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利润分配中盈余公积或三项基金计提的相关规定如下:(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公司法》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先后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和“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号)两个文件。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外商投资企业是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盈余公积还是按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提取三项基金,主要取决于其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事项是如何规定的。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也是经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等最高权力机构在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时,不能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提取三项基金而不是盈余公积的,则说明在利润分配方面,该企业执行的是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时,应确保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三项基金的提取方面的规定得到完全遵循。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在符合原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储备基金的提取没有最低比例限制(但一般理解不能为零)。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则应关注《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中的下述规定:“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这是因为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如果没有明确的使用和支付计划,则不存在会计上的“现时义务”,将导致所计提的职工奖福基金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层关注该项规定,在董事会作出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决议的同时,由企业内有权的部门确定其使用计划,且该计划应当具有足够的可操作性和足够具体的细节。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应当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职工奖福基金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三项基金的提取均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并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上作为利润分配事项列示。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所计提的盈余公积或三项基金进行会计处理的时点,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如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标准(因而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确定之后,可以直接计算出应提取的金额,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在此方面没有自由裁量权)的,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2)如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标准,需要由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通过决议才能确定提取金额的,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相关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计提的会计处理。具体而言:(1)外商投资企业如按《公司法》规定计提盈余公积的,则对于按净利润10%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对于任意盈余公积,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通常体现在下一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2)外商投资企业如按原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计提三项基金的,则通常情况下应当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后才能相应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通常体现在下一年度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中);但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规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的,可以在作为计提基数的净利润形成的当年即作出计提的会计处理。3.作为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福基金的,其控股股东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编制的合并利润表所示的合并净利润仍应等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本期损益”之和,即外商投资子公司提取职工奖福基金之前的税后利润先按股权比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再分别由母公司股东和少数股东从各自分得的利润中提取出一部分作为职工奖福基金,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上作为利润分配反映(列示于“利润分配——其他”一行中),分别减少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东权益。4.外商投资企业的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的提取,更多地是一个法律、财务范畴的问题,而不是会计处理问题。对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会计处理必须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相关决议为依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的关于三项基金或盈余公积提取的决议不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时,不能提出账务调整建议,但可以作为一项管理建议,提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权力机构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考虑该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确保利润分配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考虑该事项对被审计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以及对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的影响。
当代具有影响受贿的会计人才,我觉得是在南京审计大学或者厦门大学出的,因为他们的会计专业是比较厉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