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会计法是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后公布的。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我国现行《会计法》是1985年制定的,最近一次修订的《会计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会计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之一,进一步完善了会计记账规则和会计监督制度,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
实施细则,一般情况下是配套大的原则规定而出台的。一般应用于人大立法的实施细则、国务院各部委的文件精神的操作过程、地方立法的操作过程以及企事业单位内相对于总则性管理文件的补充规定。实施细则主要解决的问题是:1、描述主文件精神下的具体操作方法;2、补充主文件的遗漏;3、修改主文件的错误的;4、解释主文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