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他单位。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荐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文件。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或其他工程审核业务,除有关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保证预算、结算、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审核人员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核报告应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第六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第七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第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第三章审核计划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一)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二)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四)工程价款结算情况;(五)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六)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第十二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补充。第十三条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三)合同、协议;(四)施工图或竣工图;(五)工程量计算书;(六)材料费用资料;(七)取费资料;(八)付款资料;(九)有关证照;(十)施工组织设计;(十一)工程变更签证资料;(十二)隐蔽工程资料;(十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十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是法人治理结构。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最主要的是董事会。各国公司法与证券交易所都要求公司建立董事会,并且董事会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如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章程,董事应独立于经理层等方面的规定。可见董事会应该是法律与法规的严物。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我国的公司法已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人治理的特殊性。比如股东必须属于事务所的专职执业人员。当股东离开事务所时应当首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再比如法人代表必须具有出资人资格且一般都实行两权合一制度,董事长、法人代表、所长、总经理和主任会计师都由一人担任。此外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同属专职执业人员因而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治理中的牵制表现为经常的、序时性的约束。
一、事务所董事会的现状与问题
由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行业只有二十几年的历程,整个行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有的为有限责任事务所,有的为合伙事务所,其出资人均为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没有法人出资。其特殊的出资人决定了董事会在规模、独立性以及质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大多数事务所股权相对集中,未设置董事会
有些事务所在设立时,为了获取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出资人为符合条件的5名注册会计师。但实际出资人只有一名或两名注册会计师,股权相对集中在一两名注册会计师手中,其余股东为持股比例很低的注册会计师,或者由不具备条件的人出资,以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挂名的出资人,此种情况的事务所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或重大事项决策由实际控制人来控制,体现的是“资合”特性,而不是根据事务所行业“人合”的特性来行使表决权。该类事务所没有设置董事会同时也不需要设置董事会。
(二)少数事务所股权相对分散,股东人数众多,业务骨干甚至一般员工均持有事务所股权
该类事务所虽然设置有董事会。在董事会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或其他体现“人合”特性的表决权方式。但在事务所日常经营中或事务所重大事项决策时,往往一两个人说了算。
(三)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事务所内部更多的是依据《公司法》通过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制度来实现内部治理的。但在实际运行中,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特别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事务所,承接重要业务的最终控制人主要是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其次是其他合伙人。事务所内部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管理层的行为可能会出现严重偏差而无法及时得到发现与纠正,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以及事务所的利益也都可能受到损署。同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成员均为出资人兼任,为股东董事会,没有独立董事、职工董事,所以,有必要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的组织建设问题。
(四)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事务所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是以股权进行表决的。如果股权集中于少数股东手里,董事会又受制于股权较多的少数股东,那么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将会更多地考虑少数股东的利益,忽略其他股东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
由于事务所是执业人员流动频率高的行业,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需要吸收引进新的执业人员,特别是优秀骨干人才。所以,事务所有必要根据行业“人合”的特点,不断地吸收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地决策,采取一人一票或其他体现“人合”特性的表决方式,从而有利于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并能留住优秀人才。同时,在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出资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同时又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出资人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上的难度,即主要管理人员既要对所有股东负责又要对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员工实施管理。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互制衡与不相容职权分设机制进行权力分配,从制度安排上为会计师事务所“人合”和管理层分工和谐治理奠定基础,避免因制度安排缺陷而引发的种种管理矛盾。
(五)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对一般公司而言,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职责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严经营决策和任免公司经理等。但与一般公司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治理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统一,事务所的董事会成员为事务所的出资人,肩负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其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出资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意识同时也便于出资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和监督。但与此同时,也就存在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基本上融合在一起。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就是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此种情况下,董事会的独立性就不存在。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与董事会运作,并且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主任会计师,负责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与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运作,并且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上述情形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治理架构,弊端一方面在于权力过度集中,不利于充分发挥“人合”优势,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在于不符合权力合理制衡原理,遇到主任会计师不称职情况下,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机制运作不畅,易伴生管理矛盾与纠纷。尽管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几乎与股东会重合,但并不排斥不相容管理职权分立与合理制衡管理规原则。所以,在实践中,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弥补其独立性不足的问题。
二、对加强事务所董事会建设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的决策机制
在一些公司中,执行层与董事会高度重合,或者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因而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普遍。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治理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统一,事务所的董事会成员为事务所的出资人,肩负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的这种客观事实,针对以上的分析,我们提出相应的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的对策:合理确定董事会规模,而且尽量采用奇数;优化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股东董事的构成;董事会和总经理应两权分离;改善董事激励机制(包括薪酬和持股数),将薪酬制度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搭配起来。
(二).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结构与运作
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借鉴上市公司的运作经验,吸收独立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的决策,另一方面根据行业“人合”的特点,不断地吸收职工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的决策。在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运作上,一方面,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的决策机关,董事会不能越权代替股东大会。在完成权力的分配以后,有事讨论,严格按程序、按规定去办,特别是表决制度,一定要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来发挥制衡作用,可以有效弥补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制衡机制严重不足的缺陷。例如,通过独立薪酬考核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每个合伙人和每个项目的质量实施独立控制,同时,在工作程序的设计中,专业问题也必须由有关部门审核,而不是由项目负责合伙人决定,可以防止个人独断出现失误或其他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