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客堂会计管理

feion1992024-07-25  0

寺院财务管理制度 常住经济收入来之十方施主,即是因果钱,又是寺院发展生存的基矗所以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寺院的兴衰。为了使财务上做到管好财理好财

需要的,因为这些都为寺庙支出或付出,或受佛协管辖吧

1.选择【流程税务事项】为“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录入企业备案信息。2.寺庙会计核算包括的会计科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应付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本年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等等寺庙香火收入的会计科目寺庙香火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3.需要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在金三系统中录入税收减免优惠。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本场所正常运转;(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第七条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和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曾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行政处罚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是本场所财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场所的财务管理,支持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本场所财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国家有关财务、资产、会计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工作,保证核算反映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出纳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办理本场所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职责。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务人员,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会计核算管理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第五章收入管理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包括下列类型:(一)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出售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收入;(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取得的收入;(四)政府补助取得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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