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一份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秩序,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和广大注册会计师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序地开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工时收费。但按工时收取的业务费用,不得低于本办法后附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格》。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在本所显著位置上公布同时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本所的收费标准时,不得低于本办法的最低指导价。会计师事务所应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指导价收费视为不正当竞争。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经营成本;(二)承办委托业务可能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三)业务性质和繁简程度;(四)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承办业务所需的工作量;(五)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和其他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六)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七)委托项目对会计师事务所特殊资质或者业务人员特殊技能的要求;(八)其他因素。第五条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内,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另行约定:1.银行询证费;2.异地执行业务的食宿费、差旅费用;3.政府部门查询相关事项的费用;4.非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而发生的除约定收费外的不可预见的费用。第六条 除注册资本验证业务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外的其他业务收费,由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特定情况和工时标准确定收费金额。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按工时收费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流程,合理地计算完成业务所需要的工时,并填写工时记录单。工时记录单应作为《业务约定书》的附件,并作为结算业务费用的依据。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投标时,应当根据招标邀请文件、标的说明文件等资料,结合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合理的投标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低于承办该项目成本的投标价参加各种形式的投标活动视为不正当竞争。对设定费用上限的招标业务,如果达不到本所承办该项目的成本时,应拒绝参加投标。第九条 协会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收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异地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负责人(以下统称事务所负责人),应当对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从业人员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情况负责。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收取业务费用,以各种方式压价竞争,承揽业务的,协会根据《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惩戒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对不按最低指导价收费且不按照规定的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的,给予行业惩戒。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因收费原因而流失的客户向协会报备。协会将定期在行业内通报各事务所客户流失情况。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必须由本所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直接签定。不得委派非注册会计师的人员与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本市范围以外的客户委托的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解释。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一、现金出资的验证业务金额单位:万元验证金额50万元以下51—100101—200201—400401—600601—800收 费0.150.20.30.40.50.6验证金额801--10001001—30003001—50005001—80008001—1亿1亿以上收 费0.70.91.21.51.8万分之三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101—500501—10001001—30003001—50005001—70007001—10000收 费40006000800010000200003000040000资产总额10001—2000020001—4000040001—6000060001—8000080001—100000100000以上收 费6000080000100000120000140000不低于200000三、工时收费标准(元/小时)主任会计师1000部门经理600审计员200副主任会计师800项目经理400助理审计员100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版权所有如果有任何疑问请与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 Email: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最低指导价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101-500万元501-1000万元1001-3000万元收费标准4000元6000元8000元1万元资产总额3001-5000万元5001-7000万元7001-1亿元1亿-2亿元收费标准1.5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资产总额2亿-5亿元5-10亿元10亿元以上收费标准8万元10万元15万元以上收费标准为深圳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借方或贷方的合计数。我们一般情况下可价格折让30%,具体收费视企业具体情况上下浮动。凡由我所出具相关鉴证报告的企业可享受以下免费和优惠服务:1、根据企业需求,免费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一次;2、每年免费参加中国税务培训学会举办的相关财务、会计、税收培训2次;3、免费提供税收疑难问题解答;4、免费由注册税务师、会计师上门指导、协助解决财务、会计、税务方面的实际疑难问题一次;
代理记账费用一般300元/月,一年3600元左右。但地域不同,收费标准可能也不同。代理记账推荐好顺佳工商财税。好顺佳统一代理记账收费标准,不断革新升级,解决企业全生命周期各种记账报税及企业疑难财务问题。好顺佳为每一位客户建立专属的财务档案库,财务数据详尽清晰,保存更长久,查询更便捷。好顺佳与企业共成长,在不断自我提升的同时,为服务企业主提供各种财税培训会,培训企业常见财税问题与解决办法、财税知识及相关财税政策,不断自我提升,勇于追求卓越。想要了解更多有关代理记账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好顺佳工商财税。好顺佳拥有自主研发的财税作业平台,系统结合成熟代理记账的标准化作业流程(SOP),每月记账报税公司均有专职会计小组分工处理,精细化运作力求给您最专业的财税服务。具备多年的行业经验和工商财税人脉,专业水平一流,办事效率极高。
小规模:300元/月,(月开票10万以内,年开票额100万以内),一年3600元。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法律依据:
1、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2、根据最新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
3、与此同时,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2005年发布的新《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代理记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本规定办理会计业务。第四条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本系统的会计工作。第二章会计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会计管理干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其他会计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管理办法和制度。(二)负责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指导、考核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三)负责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下同)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四)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核发会计证。(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同级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等会计学术团体。(七)管理其他会计事务工作。第六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会计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按规定建立稽核制度,配备素质较高的稽核人员。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八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应按《总会计师条例》设置总会计师,并保证其依法履行职权。第九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的数量,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状况,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第十条对会计人员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工作,不得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时,应查验会计证,无证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任免和调动一般会计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本单位的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的行政处分时,财政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有权宣布其决定无效,并令其纠正;对丧失原则、玩忽职守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建议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应按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并严格执行监交制度。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离。第十四条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向有关部门或并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必须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可靠、文字清晰简明。在会计年度内,会计处理方法必须一致,不得变动。需变动时,应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于次年初执行。第十七条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第十八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记帐。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营业收入及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入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