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都需转账(或开现金支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在持有期间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会计处理:取得时含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借: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在持有期间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 贷记:投资收益 。新准则并未对此项核算进行调整。
会计法规上现金使用的限额是1000元。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现行银行结算起点为1000元。当然各种具体的银行结算方式的结算起点是不同的,比如银行汇票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银行本票不定额的金额起点为100元,等等。 因此,现金结算起点,要根据具体商业银行而定,财务上也要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结算起点的银行办理必要的汇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