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资会计分录

feion1992024-07-25  0

计息日期应收利息利息收入利息未调整额利息调整摊余成本2005.1.14 000 84 0002006.12. 35464683 3532007.12. 64071482 6402008.12. 84979181 8492009.12.319 6008 725 97487580 9742010.12.319 6008 626 097480 000合计48 00044 000-4 000 -债务溢价摊销表 甲企业2005年1月1日购人乙企业当日发行的五年期债券,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面值1 000元,票面利率12%。企业按1 045元的价格购入80张,另支付有关税费400元,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借: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80=80000 —利息调整 4000 贷: 银行存款 8400005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84000*10.66%=8954借: 应收利息80000*12%= 9600 贷: 投资收益 8954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646以后几年如此还本金并付最后一次利息 借:银行存款 896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 80000 应收利息 9600

甲企业2005年1月1日购人乙企业当日发行的五年期债券,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面值1 000元,票面利率12%。企业按1 045元的价格购入80张,另支付有关税费400元,该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借: 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80=80000 —利息调整 4000 贷: 银行存款1045*80+400=8400005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84000*10.66%=8954.4借: 应收利息80000*12%= 9600 贷: 投资收益 8954.4(摊余成本*实际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645.606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84000-645.6)*10.66%=8885.58借: 应收利息80000*12%= 9600 贷: 投资收益 8885.58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714.4207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84000-645.6-714.42)*10.66%=8809.42借: 应收利息80000*12%= 9600 贷: 投资收益 8809.42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790.5808年12月31日摊余成本=(84000-645.6-714.42-790.58)*10.66%=8715.15借: 应收利息80000*12%= 9600 贷: 投资收益 8715.15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871.8509年12月31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调整差异挤到第五年的利息调整里,跟着挤投资收益。借:应收利息 9600 贷:投资收益 8625.45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974.55 (4000-645.6-714.42- 790.58- 874.85) 还本金并付最后一次利息 借:银行存款 896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 80000 应收利息 9600

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其面值:

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所包含的未领取的利息

借:应收利息按支付金额

贷:银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和出售上有不同的会计分录过程。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的会计分录过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二、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倒挤差额,也可能在贷方)

贷:银行存款等(注意:交易费用计入“利息调整”)。

(三)、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具体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债券,票面利率×面值)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债券,票面利率×面值)

贷:投资收益(实际利息收入,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可能在借方)

法律分析:企业购入公司债券的意图是为了持有至期满。以期获取固定的收益,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企业用银行存款购买公司债券的会计分录如下: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按投资的面值),借:应收利息 (按支付的买价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贷:银行存款等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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