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重要承担者,在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同时,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规范》第二章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计机构设置
《规范》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这一原则与有关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一致的。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即是否能保证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为了兼顾国家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工作管理的要求,《规范》规定,事业行政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198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第九条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独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在内的所有会计工作起组织、管理等作用。因此,《规范》要求,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同时,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问题作出了规定。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用不当,有的任用不熟悉会计业务的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会计人员对此反映强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规范》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共六个方面条件:一是政治思想条件,即要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是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即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于不同类型的单位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要求不同,《规范》没有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哪一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工作经历条件,即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是政策业务水平条件,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是组织能力,即要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是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规范》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的具体程序,应当按照1985年4月8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方可正式任免。对其他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如《公司法》第五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厂长(经理)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是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配备的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规范》从最基本的要求出发,规定了两方面条件:一是应当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是应当配备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由于受我国会计学历教育规模的限制,目前会计队伍中具备规定学历的比例还不高,要迅速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是重要途径之一,为此,《规范》同时提出,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目前,财政部正在就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问题制定专门的办法。
至于一个单位应当配备多少会计人员,有不少人建议按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确定比例。考虑到尽管一个单位会计人员的数量与职工人数、资产规模等有一定联系,但更主要的应当取决于该单位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如会计电算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况且,不同行业(系统)的会计工作要求不一样,很难据此确定一个各行各业都适用的会计人数比例。因此,《规范》对此未作规定,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情况,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总会计师
《规范》对设置总会计师问题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总会计师的具体任职资格,《总会计师条例》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应当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三是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即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的任免执行《总会计师条例》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的规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参照《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单位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会计工作岗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和会计人员中建立岗位责任制,定人员,定岗位,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责任和会计人员钻研分管的业务,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规范》规定了基本原则和示范性要求:一是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是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三是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确定。《规范》只是提出了示范性的会计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即: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会计工作中的一些违法违纪活动,确实存在利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关系通同作弊的现象。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十分必要。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尚属空白。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丧失原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违背了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有必要在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规范》同时要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会计工作交接制度的要求,《会计法》以及其会计法规、规章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规范》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基本要求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迟迟不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使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影响,这是制度上所不允许的,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办理完毕未了的会计事项,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以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3.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
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其中:现金要根据会计帐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会不一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帐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应当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按照有关会计帐簿记录点交清楚;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特别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专人负责监交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交接双方需要上级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的,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的,如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上级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的,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领导人借机刁难等情况。此外,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规范》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适用范围
《规范》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这是对《规范》适用范围的规定,与《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相一致。
在我国,不同地区、部门之间,不同规模、类型的单位之间,会计基础工作有一定差别,有的差别较大,这对各单位统一执行《规范》增加了难度。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规范》有关规定在内容上尽可能地兼顾了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在第九十九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目的是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范》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这也是有效实施《规范》、增强其适用性的一个主要方面。
会计基础管理
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会计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也是政府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规范》第四条和第五条对会计基础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部门作了明确规定。基本要求是:第一,各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健全或者出现混乱,首先应当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有序,直接影响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因此,会计基础工作既是各单位的一项内部管理行为,也是一项政府管理行为,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引导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出纳机构一般设置在会计机构内部,如各企事业单位财会科、财会处内部设置专门处理出纳业务的出纳组、出纳室。下面就由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会计基础知识问题的文章,欢迎阅读。
会计基础知识问题篇1
1.怎样设置与配备出纳机构与人员
出纳机构一般设置在会计机构内部,如各企事业单位财会科、财会处内部设置专门处理出纳业务的出纳组、出纳室。《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出纳机构与人员的设置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只是要求各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来设定。各单位可根据单位规模大小和货币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出纳工作的繁简程度来设置出纳机构。以工业企业为例,大型企业可在财务处下设出纳科;中型企业可在财务科下设出纳室,小型企业可在财务股下配备专职出纳员。有些主管公司,为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总体利用效益,把若干分公司的出纳业务(或部分出纳业务)集中起来办理,成立专门的内部“结算中心”,这种“结算中心”,实际上也是出纳机构。
(2)出纳人员配备。
一般讲,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在银行开户的行政、事业单位,有经常性现金收入和支出业务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都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担任本单位的出纳工作。出纳人员配备的多少,主要决定于本单位出纳业务量的大小和繁简程度,要以业务需要为原则,既要满足出纳工作量的需要,又要避免徒具形式、人浮于事的现象。一般可采用—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等几种形式:
一人一岗:规模不大的单位,出纳工作量不大,可设专职出纳员一名。
一人多岗:规模较小的单位,出纳工作量较小,可设兼职出纳员一名。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至少要在有关机构中(如单位的办公室、后勤部门等)配备兼职出纳员一名。但兼职出纳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一岗多人:规模较大的单位,出纳工作量较大,可设多名出纳员,如分设管理收付的出纳员和管账的出纳员,或分设现金出纳员和银行结算出纳员等。
2.什么是建账?建账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新建单位和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时,会计人员均应根据核算工作的需要设置应用账簿,即平常所说的“建账”。
建账的基本程序是:
第一步:按照需用的各种账簿的格式要求,预备各种账页,并将活页的账页用账夹装订成册。
第二步:在账簿的“启用表”上,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册数、编号、起止页数、启用日期以及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在本年度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第三步:按照会计科目表的顺序、名称,在总账账页上建立总账账户;并根据总账账户明细核算的要求,在各个所属明细账户上建立二、三级明细账户。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建立各级账户的同时,应将上年账户余额结转过来。
第四步:启用订本式账簿,应从第一页起到最后一页止顺序编定号码,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簿,应按账户顺序编本户页次号码。各账户编列号码后,应填“账户目录”,将账户名称页次登入目录内,并粘贴索引纸(账户标签),写明账户名称,以利检索。
会计基础知识问题篇2
1.什么是出纳?
出纳,作为会计名词,运用在不同场合有着不同涵义。从这个角度讲,出纳一词至少有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两种涵义。
(1)出纳工作。
顾名思义,出即支出,纳即收入。出纳工作是管理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进出出的一项工作。具体地讲,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从广义上讲,只要是票据、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就都属于出纳工作。它既包括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机构的各项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收付业务处理,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整理和保管,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核算等各项工作,也包括各单位业务部门的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狭义的出纳工作则仅指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岗位或人员的各项工作。
(2)出纳人员。
从广义上讲,既包括会计部门的出纳工作人员,也包括业务部门的各类收款员(收银员)。收款员(收银员),从其工作内容、方法、要求,以及他们本身应具备的素质等方面看,与会计部门的专职出纳人员有很多相同之处。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办理货币资金和各种票据的收入,保证自己经手的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安全与完整;他们也要填制和审核许多原始凭证;他们同样是直接与货币打交道,除了要有过硬的出纳业务知识以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财经法纪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所不同的是,他们一般工作在经济活动的第一线,各种票据和货币资金的收入,特别是货币资金的收入,通常是由他们转交给专职出纳的;另外,他们的工作过程是收入、保管、核对与上交,一般不专门设置账户进行核算。所以,也可以说,收款员(收银员)是出纳(会计)机构的派出人员,他们是各单位出纳队伍中的一员,他们的工作是整个出纳工作的一部分。出纳业务的管理和出纳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应从广义角度综合考虑。狭义的出纳人员仅指会计部门的出纳人员。
2.出纳工作有什么特点?
任何工作都有自身的特点和工作规律,出纳是会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具有一般会计工作的本质属性,但它又是一个专门的岗位,一项专门的技术,因此,具有自己专门的工作特点。主要特点有:
(1)社会性。
出纳工作担负着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收付、存取任务,而这些任务的完成是置身于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大环境之中的,是和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相联系的。只要这个单位发生经济活动,就必然要求出纳员与之发生经济关系。例如出纳人员要了解国家有关财会政策法规并参加这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出纳人员要经常跑银行等。因此,出纳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2)专业性。
出纳工作作为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岗位,有着专门的操作技术和工作规则。凭证如何填,日记账怎样记都很有学问,就连保险柜的使用与管理也是很讲究的。因此,要做好出纳工作,一方面要求经过一定的职业教育,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掌握其工作要领,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做一个合格的出纳人员。
(3)政策性。
出纳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其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必须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例如,办理现金收付要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办理银行结算业务要根据国家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都把出纳工作并入会计工作中,并对出纳工作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出纳人员不掌握这些政策法规,就做不好出纳工作;不按这些政策法规办事,就违反了财经纪律。
(4)时间性。
出纳工作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何时发放职工工资,何时核对银行对账单等,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一天都不能延误。因此,出纳员心里应有个时间表,及时办理各项工作,保证出纳工作质量。
会计基础知识问题篇3
1.出纳工作的职能是什么?-
出纳工作,是财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总的方面来讲,其职能可概括为收付、反映、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1)收付职能。
出纳的最基本职能是收付职能。企业经营活动少不了货物价款的收付、往来款项的收付,也少不了各种有价证券以及金融业务往来的办理。这些业务往来的现金、票据和金融证券的收付和办理,以及银行存款收付业务的办理,都必须经过出纳人员之手。
(2)反映职能。
出纳要利用统一的货币计量单位,通过其特有的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有价证券的各种明细分类账,对本单位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进行详细地记录与核算,以便为经济管理和投资决策提供所需的完整、系统的经济信息。因此,反映职能是出纳工作的主要职能之一。
(3)监督职能。
出纳要对企业的各种经济业务,特别是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4)管理职能。
出纳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能是管理职能。对货币资金与有价证券进行保管,对银行存款和各种票据进行管理,对企业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分析研究,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金融信息,甚至直接参与企业的方案评估、投资效益预测分析等都是出纳的职责所在。
2.出纳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出纳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涉及的是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等活动,而这些又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单位乃至国家的经济利益,工作出了差错,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明确出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是做好出纳工作的起码条件。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法规,出纳员具有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出纳员应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收付;遵守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的现金按规定及时送存银行;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每日下班前应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也要及时核对,如有不符,应立即通知银行调整。
(2)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再据以编制收付款凭证,然后根据编制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3)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汇、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外汇出纳业务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外汇出纳也越来越重要。出纳人员应熟悉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结汇、购汇、付汇;避免国家外汇损失。
(4)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它单位办理结算。这是出纳员必须遵守的一条纪律,也是防止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出纳员应严格支票和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从出纳这个岗位上堵塞结算漏洞。
(5)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的安全与完整。要建立适合本单位情况的现金和有价证券保管责任制,如发生短缺,属于出纳员责任的要进行赔偿。
(6)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印章、空白票据的安全保管十分重要,在实际工作中,因丢失印章和空白票据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不乏其例。对此,出纳员必须高度重视,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通常,单位财务公章和出纳员名章要实行分管,交由出纳员保管的出纳印章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各种票据要办理领用和注销手续。
3.出纳人员的权限有哪些?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法规,出纳员具有以下权限:
(1)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会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虚作假行为。
《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人员必须遵循的重要法律。《会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对会计人员如何维护财经纪律提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出纳员实行会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提供了法律保障。出纳员应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这些法规,充分发挥出纳工作的“关卡”、“前哨”作用,为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做出贡献。
(2)参与货币资金计划定额管理的权力。
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是出纳员开展工作必须遵照执行的法规。这些法规,实际上是赋予了出纳员对货币资金管理的职权。例如,为加强现金管理,要求各单位的库存现金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多余的要按规定送存银行,这便为银行部门利用社会资金进行有计划放款提供了资金基础。因此,出纳工作不是简单的货币资金的收收付付,不是无足轻重的点点钞票,其工作的意义只有和许多方面的工作联系起来才能体会到。
(3)管好用好货币资金的权力。
出纳工作每天和货币资金打交道,单位的一切货币资金往来都与出纳工作紧密相联,货币资金的来龙去脉,周转速度的快慢,出纳员都清清楚楚。因此,提出合理安排利用资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货币资金使用与周转信息,也是出纳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出纳员应抛弃被动工作观念,树立主动参与意识,把出纳工作放到整个会计工作、经济管理工作的大范围中,这样,既能增强出纳自身的职业光荣感,又为出纳工作开辟了新的视野。
4.出纳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做好出纳工作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它要求出纳员要有全面精通的政策水平,熟练高超的业务技能,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1)政策水平。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出纳工作涉及的“规矩”很多,如《会计法》及各种会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银行结算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成本管理条例及费用报销额度,税收管理制度及发票管理办法,还有本单位自己的财务管理规定等等。这些法规、制度如果不熟悉、不掌握,是绝对做不好出纳工作的。所以,要做好出纳工作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学习、了解、掌握财经法规和制度,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出纳人员只有刻苦掌握政策法规和制度,明白了自己哪些该干,哪些不该干,哪些该抵制,工作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就不会犯错误。
(2)业务技能。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这对出纳工作来说是十分适用的。出纳工作需要很强的操作技巧。打算盘、用电脑、填票据、点钞票等,都需要深厚的基本功。作为专职出纳人员,不但要具备处理一般会计事务的财会专业基本知识,还要具备较高的处理出纳事务的出纳专业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数字运算能力。出纳的数字运算往往在结算过程中进行,要按计算结果当场开出票据或收付现金,速度要快,又不能出错。这和事后的账目计算有着很大的区别。账目计算错了可以按规定方法更改,但钱算错了就不一定说得清楚,不一定能“改”得过来了。所以说出纳人员要有很强的数字运算能力,不管你用计算机、算盘、计算器,还是别的什么运算器,都必须具备较快的速度和非常高的准确性。在快和准的关系上,作为出纳员,要把准确放在第一位,要准中求快。
提高出纳业务技术水平关键在手上,打算盘、用电脑、开票据、都离不开手。而要提高手的功夫,关键又在勤,勤能生巧,巧自勤来。有了勤,就一定能达到出纳技术操作上的理想境界。另外,还要苦练汉字、阿拉伯数字,提高写作概括能力,使人见其字如见其人,一张书写工整、填写齐全、摘要精炼的票据能表现一个出纳员的工作能力。
(3)工作作风。
要做好出纳工作首先要热爱出纳工作,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职业习惯。作风的培养在成就事业方面至关重要。出纳每天和金钱打交道,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出纳员必须养成与出纳职业相符合的工作作风,概括起来就是:精力集中,有条不紊,严谨细致,沉着冷静。精力集中就是工作起来就要全身心地投入,不为外界所干扰;有条不紊就是计算器具摆放整齐,钱款票据存放有序,办公环境洁而不乱;严谨细致就是认真仔细,做到收支计算准确无误,手续完备,不发生工作差错;沉着冷静就是在复杂的环境中随机应变,化险为夷。
(4)安全意识。
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各种印鉴,既要有内部的保管分工,各负其责,并相互牵制;也要有对外的保安措施,从办公用房的建造,门、屉、柜的锁具配置,到保险柜密码的管理,都要符合保安的要求。出纳人员既要密切配合保安部门的工作,更要增强自身的保安意识,学习保安知识,把保护自身分管的公共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来完成。
(5)道德修养。
出纳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要热爱本职工作,敬业、精业;要科学理财,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遵纪守法,严格监督,并且以身作则;要洁身自好,不贪、不占公家便宜;要实事求是,真实客观地反映经济活动的本来面目;要注意保守机密;要竭力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为单位的总体利益、为全体员工服务,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