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房屋收入

feion1992024-07-25  0

1、房屋租赁收入,是企业的营业范围外的经营所得,所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2、相关的税费楼上的处理方式是不对的。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成本和税金,都要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

1、若是以房屋出租为主营业务的,则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2、若出租房屋不是主营业务,则应该计入的科目是“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一、收到房屋租赁收入的会计核算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相关税收规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除此以外,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一次性收取租金,应当在收到预收款当天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增值税

1、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每月月末再转入收入: 借:预收帐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2、直接写优惠2个月就行了,没什么具体的要求。3、退回租金时: 借:预收帐款 贷:现金(银行存款)4、交来的水电费不是收入可以直接冲费用: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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