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2、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3、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4、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遵循“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有明确的发生原因、费用项目、发生时间、地点、金额及报销人、审批人;
报销的费用项目、报销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符合企业制度的规定;
报销人取得相应的报销单据,且报销单据上面经办人、验收证明(复核)人、审批人签名齐全,报销单据所附原始凭证应是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完整、有效凭证;
报销单据的填写及原始凭证的黏贴需符合会计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
报销单据填写应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
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注明附件张数,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力求整洁美观,不得随意涂改;
报销单封面与封面后的托纸必须大小一致,各票据不得突出于封面和托纸之外(票据过大时应按封面大小折叠好);
各票据应均匀贴在报销单封面后的托纸上,整份报销单各部分厚度应尽量保持一致;
若报销票据面积大小相同或相似(如车票等),需有层次序列张贴;
报销单据金额、类型相同的(如车票等),应尽量张贴在一块,并按金额大小排列;
报销票据在粘贴时,确保审核人能够完全清楚地审阅到报销金额;
报销单据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报销单各项目应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并经部门领导有效批准;
有实物的报销单据需列出实物明细表并由验收人验收后在发票背面签名确认,低值易耗品等需入库的实物单据还应附入库单;
出租车票据需注明业务发生时间、起至地点、人物事件等资料,每张出租车票背面需有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招待费的报销单据需注明其招待人员及人数并附用餐费用水票作为餐费发票的附件。
记录要真实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内容要完整 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需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手续要完备(签名、盖章:谁出票谁盖章,谁经手谁签字)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签证签章要求。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凭证附件要求。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验收证明。多联凭证要求。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退货退款要求。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临时退款凭证。批件处理要求。 书写要清楚、规范 1、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金额书写要求。大小金额数字要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具体的说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填写,不得连写;金额前面要冠以人民币符号,中间不得留空位;元以后要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要以0补位;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2、编号要连续。(重要)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3、不得涂改、刮擦、挖补。(更正,重要)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4、墨水只能使用蓝、黑墨水填写,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使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套写时可以使用圆珠笔填写。 5、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法律分析:财务报销不规范违反了会计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