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督会计和出纳串通

feion1992024-07-25  0

会计与出纳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首先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再就是要严格按制度办事。货币资金收支应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分工负责、分别办理,职责分明、职权分离。出纳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收支原始凭证的保管和签发、日记账的登记。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不得经手现金;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券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并且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都必须通过经办会计在审核原始凭证无误后填制记账凭证,然后由出纳员检查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后办理收付款,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会计和出纳任何一方都不允许能单独取得大额现金或转帐,所以支票由出纳保管,而印鉴应由会计和出纳分开保管。会计应经常不定期对出纳现金盘库。

主要分清出纳和会计的职责,要做到分工明确1、支票是由出纳保管;财务章和法人章根据企业管理要求进行保管,但一般不应存放在一处,应有两人分别保管;支票存根作为编制付款凭证的附件 2、平时发生现金收支业务,一般是由出纳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根据业务量的多少定时或不定时交给会计做账3、出纳主要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相关业务及相应的凭证编制及现金、银行日记账的记录,其他业务由会计处理4、出纳一般只负责记现金、银行日记帐、月底需要与总账核对发生额及余额。有些企业因为工作量较大,也给出纳分配一些其他业务,但是不应做会计所做的工作,如需要记会计账,也只能记辅助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中注协有关清理整顿文件的规定,对清理整顿各阶段发现的问题,其中包括第三阶段中注协检查组发现并转告各地注协的问题,依法严肃进行处理。属于应进行整改的,应限期整改,到期要组织实地复查;属于应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进行处罚。违法的。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其次,从公司管理角度考虑,会计出纳一个人担当有严重财务风险,当现金收支与账务都由一个人担任时,没有互相牵制监督,自己收支自己入账,极易造成人为入账改变用途甚至金额,造成贪污行为。

而这也是会计法明确规定的原理之一。所以会计和出纳必须由两人担任。如果公司小,需要精简或优化各岗位,则建议设专职会计一名,出纳由其他人员兼任,由会计指导完成收付款及日记账登记工作。另外会计本身也可兼任其他工作。

会计已经离职四年还要对以前的账目负责。

会计法确实是有规定,可以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诉其责任。由于你只是会计,财务部门一般设置有主管和经理。而且他们对你的工作有复核的责任,如果你真的过失导致企业损失,也是她们和你一起承担。

从法律上讲承担责任也不是平均分摊。职位越高,承担责任越大。就一般财务工作而言主要是财务主管负担主要责任。

从法律角度说,账出错并不等于导致公司经济利益损失,而且还可以要求客户退款。一般情况对方公司不会赖账,如果真的要赖,可以进行法律诉讼。一般诉讼期是2年的,按时间上说都可以。

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会计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的,应该酌情给予相应处罚。同时,该部门必须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财务制度管理,及时调整相关工作人员,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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