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务会计分录

feion1992024-07-25  0

借:其他货币资金-保证金存款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收到保函保证金,那么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如果是支付保函保证金,那么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保证金是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方或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借:银行存款:保证金存款贷:银行存款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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