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2、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5、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6、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7、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财政管理的革命性变革,既是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也是预算执行管理和部门财务管理的重要制度创新。从全国、全省范围看,这项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早干工作主动,晚干工作被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建立、两个直达”,即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现收入直达国库或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达商品或劳务供应者。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项改革,可采取先规范支出拨付、后规范收入收缴的方法。省市对县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都有明确的要求,今年我市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区启动试点,我们的任务非常艰巨,希望大家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的改革决定上来。已出台改革方案的凤翔、金台、麟游等县区今年务必推开试点,其他县区也要积极启动试点,确有困难的县区要列出明确的工作时间表。市局阎局长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今年这项工作要纳入对县区财政工作考核及国库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考核。市局国库科、信息办要全力支持和指导各县区抓好这项改革。第二,要准确把握改革精神。中央的改革方向就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各县区要在坚持这个大方向的前提下,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选择改革模式,抓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转轨或衔接工作。要强调的是,转轨或衔接工作无论采取什么形式,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不能变,不能再采取将资金实拨到核算中心账户沉淀,形成“第二国库”的做法。条件比较好的县区,要按照规范化要求,抓紧做好转轨工作;条件尚不具备的县区,可以先把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做起来,将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的实有资金账户改为零余额账户。同时,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坚持“三不改变”的原则,即不改变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地位,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权和会计核算权。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改革账户设置方式,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二是改革资金缴拨方式,实行财政收支直达;三是改革资金结算方式,实行先垫付后清算;四是改革财政监督方式,实行动态实时监控。第三,要妥善处理改革难点。财政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新生事物,改革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问题和阻力。要充分估计到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妥善处理好部门利益、撤销实户、机构组建、人员安置、工作协调等难点问题,实现单位满意、政府满意、社会满意的理想效果。一要汇报到位,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二要宣传到位,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改革的优越性和必要性;三要服务到位,财政部门要全方位做好服务工作,以高效优质的服务赢得各方面的认可;四要培训到位,使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全面熟悉掌握新知识、新业务。第四,要注重整体推进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推进要注意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改革的整体推进,改革措施要互相配套和衔接。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基础,只有将部门预算编制细化到具体预算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才能将改革推进到基层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具体项目。政府采购是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重要前提,政府采购规模越大,财政直接支付的额度越高,国库集中支付的效果就越明显。因此,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必须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改革协同推进,充分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
第一条为了规范总会计师行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第三条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总会计师管理工作。第四条总会计师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并应当协助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重叠的职位。第五条总会计师的职权受法律保护。财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总会计师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第六条总会计师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具备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基本知识,坚持原则、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二)取得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连续3年以上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因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违纪行为在过去5年内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第七条拟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当将拟任总会计师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申报单位书面反馈审核意见,符合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的,予以确认;不符合的,不予确认并载明理由。拟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没有合格人选的,财政部门可以推荐。单位聘任或者免除总会计师后,应当于10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备案。第八条总会计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领导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正确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及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经济核算分析制度和内部财务监控制度;(二)组织本单位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并监督各项计划和方案的实施;(三)组织本单位进行成本、费用、收益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四)拟定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聘任方案,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实行与本单位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等先进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方法,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五)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和劳务价格、利润分配、工资福利等方案的制定以及经济合同的审查,协助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基本建设以及资本运营、内部改制和企业的破产、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六)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总会计师对本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以及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也可直接向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报告。第十条总会计师主管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必须由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签署书面处理意见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第十一条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和筹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须经总会计师签署。第十二条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以及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和劳务价格、利润分配、工资福利等方案,必须经总会计师会签。第十三条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由总会计师出具考核评价意见。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当由总会计师签署书面意见。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总会计师可以会同单位负责人监交;直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本单位负责人可以委派总会计师监交。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总会计师的业务监督和从业资格管理,做好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继续教育培训。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总会计师档案管理制度,对其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与评价。一个会计年度结束,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总会计师任职情况的相关资料。对依法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总会计师,财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