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线上培训

feion1992024-07-25  0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包括:农业(专指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副业、渔业的总称,即狭义农业,下同)、工业、商业取得的销售农产品、商品、自制半成品、材料等产品物资销售收入。

二:还包括: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出租收入;修理业获得的修理收入、运输业获得的营运收入及经营装卸业务的装卸收入,服务业获得的从事旅店、宾馆、饭店、理发、照相、浴池、洗染、修理和咨询服务收入等劳务收入。

扩展资料: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收入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财务开支

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财务预决算

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资金管理岗

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参考资料:中国司法部--会计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收到的财税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扩展资料: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搞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1996年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财会[2004]12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低(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扩展资料: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包括:

1、农业:专指种植业、畜牧业、林业、副业、渔业的总称,即狭义农业、工业、商业取得的销售农产品、商品、自制半成品、材料等产品物资销售收入;

2、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出租收入;

3、修理业获得的修理收入、运输业获得的营运收入及经营装卸业务的装卸收入,服务业获得的从事旅店、宾馆、饭店、理发、照相、浴池、洗染、修理和咨询服务收入等劳务收入。

组织的类型:

1、原人民公社组织演变过来的。乡镇(街)集体经济经营实体(如公司、联合社等)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组经济实体等。

2、新型联合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农场(庄)、其它合伙农村企业等。

扩展资料:

财会[2004]12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二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收到的财税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收入。

参考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百度百科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法规、制度,保护集体财产,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机关确认的其他事业单位及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财政部管理全国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系统)的有关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第四条全国统一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同本规定和国家统一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第五条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规定,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六条下列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和摊销;4、债权、债务的发生、结算与清算;5、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6、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7、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8、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七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月度、季度与公历同。第八条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计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以其他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其他货币金额和折合率。第九条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复式记帐法记帐。仍采用单式记帐法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应经县或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逐步采用复式记帐法记帐。第十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帐基础。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二条办理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并提出书面意见。单位行政领导人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出不予办理的书面意见后仍坚持办理的,应作出书面批示,并对其后果负完全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其中金额较大或者认为是严重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必须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书面处理意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没有向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不能办理的书面意见;对金额较大或者严重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没有按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的,应负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按照规定经有关人员审核签章后,根据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第十五条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做到帐簿齐全,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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