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设备处置净损益的会计分录:借:固定资产清理,借: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借:银行存款等,贷: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清理损失:借:资产处置损益,贷:固定资产清理。清理收益: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资产处置损益。
销售固定资产净损失,账务处理如下:1、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2、收到款项: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3、支付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库存现金计提税金:4、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结转损益:(1)若是盈余: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2)若是亏损: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扩展资料资产净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额=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净额+加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待处理资产净损失)+工程物资=固定资产合计数。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是指上市公司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盘亏抵减盘盈后的净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是指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发现的列支范围尚不明确或责任尚不明确的各种流动资产毁损或盘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十五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之规定,对于前述固定资产处置损失,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五十一条“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之规定,企业将遭受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一、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其会计分录为:
1、属于筹建期间的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二、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其会计分录为:
1、属于筹建期间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长期待摊费用
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扩展文件; 《固定资产会计资料大全》
固定资产净损失的编写要求: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
1.说明盘亏固定资产的原因;
2.盘亏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3.责任认定赔偿情况验算;
4.审批核准情况介绍;
5.残值确认结果验算过程;
6.盘亏固定资产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
(二)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1.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2.技术鉴定证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况;
3.责任人赔偿情况验算;
4.保险公司索赔情况验算;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
1.被盗的固定资产购进、入账和产权的鉴证情况;
2.固定资产账面净值验算;
3.责任人赔偿情况验算;
4.向保险公司索赔情况验算;
5.损失认定情况的鉴证过程。
扩展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之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对于依法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则必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否则即不能在税前扣除。但是,并非企业发生的所有财产损失,均必须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件第七条的明文规定,对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情形作了明确的列举式规定,除该条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情形财产损失,均无须经税务机关审批。
而固定资产对外销售产生的处置损失,不属于前述条款明确列举之应予审批的情况,故,该损失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无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获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处置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