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证其真实性,更加严谨。第二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本条是对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规定。一、单位负责人。依照本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比如,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董事长就是本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对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当然包括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负责。因此,本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指一个单位的若干负责人中,根据其内部职责分工,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比如,某企业设一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在若干名副总经理中分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就是本条规定的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由于其分管会计工作,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直接领导,因此,本条规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