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完整,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从事会计活动的个人办理会计事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和实施本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责,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安排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会计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管理会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会计工作管理办法; (二)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理和调查处理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报,依法对会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考核确认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四)组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 (五)负责对会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不能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帐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取得会计代理记帐资格后,方能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第八条单位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稽核制度。会计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必须由出纳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 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第九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单位任用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本单位的单位预算、财务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定期检查和分析单位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参与本单位投融资等重大经济决策。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上述单位负责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上述范围内的亲属也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第十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并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因会计人员死亡、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单位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组织清理有关会计事项,办清移交手续,必要时由其主管单位派人监督移交。第十四条被依法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单位,其负责人应当组织会计人员编制决算和资产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新《制度》既继承了原制度的合理内容,又体现了若干重大突破和创新。新制度的实施可以全面准确反映行政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要求,对于深化公共财政管理改革、提升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为确保新《制度》的顺利施行,省地税局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迅速行动、周密部署,扎实细致地做好新《制度》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一是迅速动员部署。财政部文件下发后,省局立即向全系统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3]219号),并结合地税系统特点提出相关具体要求,对贯彻落实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二是积极筹备培训工作。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变动较大,需要在培训上下功夫,让财务人员真正学懂、会用。为此,省局将在财政部门培训的基础上,对全省地税系统财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对新制度的实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财务核算业务的处理等进行系统培训。三是做好新旧制度转换工作。省局财务处按照财政部门关于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规定,积极协调、指导系统内行政单位做好新旧账目转换工作。同时协助软件公司做好地税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的更新调整工作,确保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新旧制度衔接规定做好新旧科目衔接,保证2014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全面落实新《制度》的各项要求。
先转发文件,再抓紧培训,然后就是具体落实账务衔接调整和科目转换了。如果还要加一条,就是监督考核各单位具体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