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会计处理案例

feion1992024-07-25  0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可以结合碳排放权的取得方式和计量属性分别进行相关会计处理。1、初始分配时政府无偿取得碳排放权,暂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或象征性账务处理。在使用期结束后,如果存在剩余,而且暂时没有出售意向的情况下,按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贴”。如果打算近期出售,则可以直接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助”;如果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无法满足自身需要,需要从外部购买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

在企业财税处理方面,碳会计准则的制定有利于企业有据可循地对碳排放权资产或负债进行记录,并根据履约日超排情况确认相关费用。一方面,根据上述准则指引,企业可以将碳排放权相关支出进行资本化,优化包括每股收益、投资报酬率等企业运营指标及资产负债结构。另一方面,相关交易账务处理的统一有利于提高企业间财务报表可比性,对外部监管统一标准、企业提高自身合规水平都存在促进作用。另外,碳会计准则的制定也将推动相关税务政策的确立,可能会对企业的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产生一定影响。

重点排放企业取得配额后先在市场进行出售的(全部或部分出售),按照出售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并分别进行如下会计处理:1.重点排放企业当期累计实际排放量超过出售后所剩配额的,应当在实际排放行为发生时,按照当期实际超额排放部分的公允价值,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2.期末,按照已出售的配额以及超额排放部分计算的应付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3.重点排放企业购买碳排放权时(包括购买原已全部或部分出售的配额以及超额排放的碳排放权),按照购买日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碳排放权”或“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履约时,按照应付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碳排放权”科目,按照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贷记“碳排放权”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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