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资料保管规定

feion1992024-07-25  1

【法律分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报送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有权拒绝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退回,并要求予以更正和补充。原证书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原证书有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启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原凭证金额错误的,由发证单位重新开立,不得在原凭证上更正。会计凭证应当以经审计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为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15年 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 永久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年 (二)会计帐簿类: 1.日记帐 15年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25年 2.明细帐、总帐、辅助帐 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 永久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 3年 2.月、季度会报表 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 永久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 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 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 永久 参考文献:网络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超过这些年限即可销毁。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保管期限是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是15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移交清册总账,日记总账 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保管年限是5年:银行余额调节表 , 银行对账单保管年限是3年:月报,季报,半年报永久保存: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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