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捐赠可以抵个税。【法律分析】个人捐赠不抵扣个税,是可以税前扣除所得额的,一般情况下个人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正面回答个人捐赠不抵扣个税,是可以税前扣除所得额的,一般情况下个人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 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分析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指出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四、捐款可以抵扣增值税吗?捐赠款不能抵扣增值税。公益性捐赠只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利润总额的12%。公益性捐赠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正面回答个人接受捐赠收入不需要交税,取得捐赠的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即捐赠收入不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等,而是属于接受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二、分析详情捐赠,动词,就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捐赠时,应在提供捐赠或作出无条件捐赠承诺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同时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其具体处理主要取决于利益给予的形式。三、捐赠的账务如何处理1、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理由是:这种捐赠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但企业有承担这项支出的义务,税前可以扣除,所以其支出应反映企业捐益;2、捐赠支出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以上部分,其账处理有二种观点:一是同上作为企业一种应尽的义务,发生时借记着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年末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二是发生时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如果企业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则借记资本公积—捐赠支出,如果说企业既没有法定盈余公积金,也没有资本公积金,则借记实收资本。理由是:这部分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是一种超义务行为,其支出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成果,更确切地说不影响企业损益,在此情况下只能动用权益。
首先必须看捐赠的途径是否符合扣除的规则,如果合规可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如捐赠的10000元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那么可以全额扣除;如果超过了,就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捐赠途径要求:
根据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
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所以,如果想要税前扣除捐赠额,应在捐赠前向相应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索取获得财政、税务部门认定的文件,以确认能否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不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的直接捐赠,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百度百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