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你想的那么复杂。既然是多缴了120元,直接退就是了,不需要再按照10%计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仅仅是工资不超过六万元不用纳税,如果有专项扣除(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等,甚至有可能超过七万元、八万元。因为你举的例子中没有提到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等,也没有提到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就不予考虑。假设2019年老王全年工资是36000元,由于没有超过60000元,所以不用交税。如果老王已经预缴1200元,那么次年汇算清缴时,应该退还老王1200元。假如2019年老王全年工资是96000元,减除费用6万元以后是36000元,那么老王全年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为36000×3%=1080元。如果2019年老王全年已经预缴1200元,则次年汇算清缴时应退还老王1200-1080=120元。不存在所谓的按照第二档税率10%、120元平均分成10份这样的假设,直接退120元就是了。
会计中的增值税有2种计算方法,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需要月度申报的,基本上是经主管税务局核定的税种。从严格意义上看,只要发生应税业务所涉及的税种均应依法申报纳税。
会计中的增值税有2种计算方法,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 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17%(你们公司平常卖出去的货物的价格一般都是含税的,需要转换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17%)*17% 进项税额就是你从别人那里拿进来的发票上面的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的增值税=不含税的销售额*6%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不可已抵扣,所以进项税不能减)同样,在日常业务销售中,我们的价格都是含税的,所以也要转换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