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丙代销的商品卖给了丁.收到丁的同时要开据增值税发票给丁.如果丙自己开.则等于为自己增加了销项税.而着实质上是甲销售物品.应由甲交.因此.甲开据相同金额的发票给丙.作为丙的进项税抵扣,可以理解为甲开了发票给丙.丙再转开给丁. 至于第二个问题.税是要交的.交所得税.只是在一个会计期间后统一计算入总的收入再算所得税.
这个有数种情况,应该视签订的代销合同内容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种类:(1)若委托方不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委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取得手续费也不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中这种现象是很少存在的。 (2)若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受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另外就手续费征5%的营业税。注意在此时单独收取的手续费并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价外费用的收取对象是受托方的顾客(他的上家)而不是委托方(他的上家)。而手续费的收取对象是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顾客。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在加价但不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就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就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同时加价部分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4)在加价且给于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就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就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同时加价部分和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委托代销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形式,一种是视同买断形式。两种形式都要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增值税问题,区别在于收取手续费形式是在收到代销方开来的清单时确认收入,而视同买断形式是在将产品交付代销方时确认收入。你说的就是视同买断形式,所以在发贷时确认收入。
A公司发出商品:借:委托代销商品5000 贷:库存商品5000借:委托代销商品6000 贷:库存商品6000借:应收账款3000 贷:库存商品3000当销售退回时:做相反分录即可;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代销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