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会计培训简报

feion1992024-07-25  0

要看你们合作社的规模大小,与公司相对应,如果规模较小就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在行业中要选择涉农的行业。同时合作社的会计在具体操作中与企业会计有差异,所以要参照《农业合作社法》中关于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

(一)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税户税收遵从度。定期召开合作社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座谈会,深入宣传解读减免税的优惠政策,辅导合作社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加强会计核算;建立税企联系QQ群,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实时互动,及时发布政策信息,解答税收问题;加强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帮助其吃透政策、用好用对税收优惠政策。(二)加强登记后的后续管理,确保生产经营的真实性。“三证合一”后,税务部门已没有登记环节的受理审核,所以在登记后要对其生产经营地址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特别是要在税收优惠备案后进行后续核实,防止取税收优惠事件发生;同时对长期不申报的要及时核实认定为非正常户,及时注销,加强减免税管理,重点加强减免税资格的审查和社内成员的鉴别,以及社内成员自产农产品销售和社外购进农产品销售的界限的划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资格的,不能进行准确会计核算的,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分别进行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三)加强发票的管理和审核。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产品品种、常年产量、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票种、领购版别、领购数量;加强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的检查管理,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和票表比对制度,监督纳税人按照规定开具、缴销发票。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取得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要加强发票开具的审核,防止利用免税的优惠政策非法代开或虚开发票,造成税款的进一步流失。加强万元版及其以上发票的管理,可以通过购销合同、货物运输、银行资金往来等方面的审核,确保发票开具的真实合法。(四)加强征管质量,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摸清税源情况,涉农企业发展迅速,其注册类型、规模、行业、社会信誉等级、税收优惠层次各不相同。及时了解税源结构,掌握企业涉税动态信息、行业经营规律及产业链交易特点,实行一般企业和规模化企业分别的管理模式,开展行业季度税源分析。加强与工商、财政、村镇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信息,统一政策口径,对涉农企业种(养)殖面积(数量)、品种规格和生产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核实其年产出能力,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五)加强并规范财务核算。采取培训等方式,鼓励合作社建立健全账务,对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必须要求有专业的会计,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强化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按照要求享受国家税收优惠,依法使用发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遵从度。(六)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农林水利部门要加强产业指导,乡镇部门要加强属地管理,发改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辅导,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国税部门要完善纳税服务,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按《农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村专业合作社会计法》操作,做过其他行业的会计来说,合作社的会计工作就是小菜一蝶了。

(一)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 合作社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四) 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及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地主管部门及合作社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五)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六) 合作社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七) 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本制度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均采用公历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八) 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九) 合作社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十) 合作社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十一) 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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