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旧制度及例3-36是应用成本价. 我赞同你核算的金额,但分录还是用应付职工薪酬来过渡,分开好些. 但毕竟是新制度,你我都不知在此有无特别规定.我建议五月份的考试还是按书上的来
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是2100000(1)、对外提供劳务时: 借:应收账款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 600000(2)、确认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 借:管理费用 70000 贷:应收账款 70000 (这步采用的是直销法)(3)、应付账款无法支付时: 借:应付账款 120000 贷:资本公积 120000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2100000+600000-70000=2630000计提坏账准备:2630000*1%=26300 借:管理费用 26300 贷:坏账准备 26300第二题:(153+26.01+.99)/10/12=1.5(这是每个月应分摊的)所以说09年12月转让时:180/10=18*7+1.5*7=136.5(万元)
我做了一遍,题目是不是出得有点问题啊!
你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题中提到的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并非是会计向税务处理靠拢的结果,不是因为税务作视同销售处理而会计也随之按销售处理,而是因为该业务已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所以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将会计处理方法理解为是跟随税务处理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同时,将该业务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认定为虚增收入、成本的想法,也是片面的。恰恰是这样的会计处理,更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销售收入,这也是新旧准则的差异之一。另外,既然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就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至于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第1、2条),因此,不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关于补充问题。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对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付职工薪酬,仍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对于职工福利费(修订后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已取消了强制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等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需要指出的是,该些应付职工薪酬,在新准则下,全部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以全面反映出企业发生的、所有的职工薪酬总额。关于再次的补充问题。既然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需要确认销售收入,则必须同时满足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规定的5个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至于新旧准则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自有其自身的道理,如有兴趣,可系统地学习相关的新准则。可以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实务需要不断地完善,而其中必然的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偏激的“猴论”等类似的想法,无助于对新准则的理解与掌握,也无助于向非专业人士进行会计专业知识及实务工作的介绍与解释。你说呢?关于补充问题3。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对于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这一业务,并不是认为是一种“赠送”行为,也不单纯认为是一种“销售”行为,而是认为是一种“公平交易”或者说“公平购销”业务。在事实上,这种认定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发给”,而不是“赠送”)职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偿,恰恰相反是有偿的。职工就业于企业,为企业提供了职业劳务,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也是劳动报酬的有机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如果某个自然人不是企业的职工(比如,一般的自然人顾客),没有为企业提供任何职业劳务,试问,作为独立经营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在一般情况下,是否愿意向该自然人无偿“赠送”自产的产品?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应当被认定为是一种劳动报酬的支付,是一种有偿的交易行为。既然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被认定为是一种劳动报酬的支付,那么,从职工角度来说,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的参与者(职业劳务的供应者),其获得的实物价值理应以市场上购买同样的产品的价格来衡量,否则,其付出的劳动与其获得的报酬就是不等价的。由此,企业获得的职工的职业劳务而需付出的该部分成本,也就是该产品的市场价格。所以说,企业将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为职工薪酬的这一业务,应当理解为“公平交易”业务,一方面,企业向职工“销售”企业自产的产品。另一方面,企业等价“采购”职工的职业劳务。这种交易与一般交易相比,只是没有现金的参与,但实质上还是“销售”与“采购”业务。另外,即使依照你的“赠送”理解,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赠送”自产产品,也一样需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之后再做赠送的会计处理。需要提醒的是,新准则与原准则(制度)相比较,新准则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完整的指导会计实务工作的体系,是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实质性趋同下的准则体系,在会计理念等方面较之以往发生了许多重大的转变。这种转变,需要会计人员系统地学习新准则,熟悉掌握其根本性的会计处理理念,从而应对、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过去的那种每出现一个新业务,由政府主管部门发布一个专门的会计处理规定,再由企业或会计人员“依葫芦画瓢”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它要求企业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会计人员也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