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土地会计核算

feion1992024-07-25  0

这个问题很明确的,用于开发产品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开发成本-土地款贷:银行存款出售房屋时:借:现金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开发成本

1.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取得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自取得之日起,按照该土地使用权有效年限,分期摊销成本: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按照帐面价值:借:在建工程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支付的征地补偿款,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记入相关的基建工程成本: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 等由上可见,无论是土地出让金还是征地补偿款,均应当记入基建工程成本,并最终转入相关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中,只是相应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而已。在完工前,除按规定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以外,不能计提所谓的”土地折旧”。

由于不了解贵公司购买土地的用途,我将可能出现的情形,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一并讲解。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2、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即:取得土地使用权,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建筑物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建筑物”,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3、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二、企业土地使用权正确的会计核算企业现在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按实际发生成本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三、企业土地使用权涉税处理: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按规定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房产原值,在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参照同类房屋评估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如果属于购买土地用于自行建造厂房、办公楼等就有一个税收筹划的问题,即尽可能讲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分别核算(怎样核算我在前面“二、企业土地使用权正确的会计核算”已经讲述,此处不在赘述)因为,房产税是按照应税房屋余值计算的,如果分别核算土地与房屋价值,房产税计税依据就减少,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购买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期限推销;购买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记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按不短于20年的期限折旧。

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帐,有协议的按照协议价,协议价不公允的按照市场价值入帐,一般按照直线法摊销。 刚没看到你还问摊销年限。年限是根据你的协议年限与使用年限的较小者,一般来说不得低于10年。这是税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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