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会计准则,外购商誉单列,不在无形资产之中,指非同一控制下新设、吸收合并,合并成本大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在报表中单例“商誉”项目,至于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合并成本大于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在报表中仍例“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商誉不摊销,但每年必进行减值测试;2、新企业所得税法商誉列在无形资产之中,但不得摊销,外购商誉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戓清算时一次扣除。会计、税务对自创商誉均不反应。
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商誉减值准备。商誉减值是指对企业在合并中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后,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是指企业获取正常盈利水平以上收益(即超额收益)的一种能力,是企业未来实现的超额收益的现值。
企业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吸收合并商誉: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商誉减值准备控股合并产生的商誉借:资产减值损失贷:商誉——商誉减值准备
一、新会计准则定义的商誉概念根据《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其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有五点:(1)商誉是在企业合并时产生的。投资方合并被投资方取得股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股权,如企业集团内的企业合并,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股权。先前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企业自创商誉不能加以确认”在这个新准则中更加明确。(2)商誉的确认是指“正商誉”,不包括“负商誉”。即“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正商誉)处理,如果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负商誉,则计入当期损益。(3)商誉的确认以“公允价值”为基础。(4)商誉与企业自身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5)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规范的内容。商誉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商誉的确认核算《应用指南》的规定,会计期末,商誉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栏中单独设立“商誉”项目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