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会计培训制度是

feion1992024-07-25  0

你听说过预付账款吗?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购货合同的规定,预先支付给卖货方的款项,也是公司债权的组成部分。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预付账款的相关 法律知识 。

防止利用预付账款作为“中转站”

按规定,企业的预付款业务必须以有效合法的供应合同为基础,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的预付款业务根本无对应的合同,而是利用预付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回扣或佣金据为已有;或利用该项业务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或私分。

如甲企业本与乙企业无任何业务往来,但甲企业的负责人与乙企业的财务主管有亲戚关系,于是,甲企业以收取一定“使用费”为条件,在审计人员的函证中证明该企业收到乙企业的预付款,给审计人员的工作制造了很大的障碍,使甲、乙两企业的会计核算失去了真实性。

防止利用预付账款作为“回收站”

在许多企业中,“预付账款”账户就发挥着“回收站”的作用,企业销售商品,不确认收入,而是暂时存放在“预付账款”账户中,作为预付款,日后,再作相反会计分录,视同退款。这样的后果就是企业可以偷逃收入、偷逃税金、隐匿收入。

将不属于预收账款核算的事项列入预收账款

如企业将本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事项记入“预收账款”科目,从而达到逃避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目的。检查时应审阅预收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如果摘要记录不详,需通过账户记录找出该笔业务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看证证是否相符。

将应记入收入的直接交款记入预收账款

会计制度规定,交款提货销售在收到货款并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买方后确认收入。检查时对每笔预收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应要求企业出具相应的合同,以核实发生预收账款的原因;并结合对企业发生预收账款时的发货业务,检查库存商品明细账或提货单,核实企业是否发生交款提货销售业务,有无将本应确认为收入的事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

私营公司预付账款的核算

私营公司应设置“预付账款”账户对预付货款进行会计核算。企业对供货方预付货款时,应借记“预付账款”科目,以后收到预购的材料或商品时,则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相关阅读:

加强企业预付账款管理的举措

以上列举了预付账款在企业实际核算中可能发生错误的5种情形。为了规范预付账款的使用,使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必须对企业的预付账款加强管理。

(一)建立健全预付账款管理的相关制度

1.建立健全预付账款管理责任制度。财务部门工程管理人员负责预付账款中的设备管理工作,材料核算人员负责预付账款中的材料借款管理工作。供应部门负责预付账款的清查催收工作。

2.建立预付账款的控制制度。为了从严控制预付账款的发生,节约货币资金的支出,供应部门要按照经过部门主任、总会计师审批后的购货合同的条款,办理预付账款支付手续,未签购货合同的,不得付款。外委工程不准发生预付账款。

3.建立预付账款台账管理制度。财务部门与客户协商,要求客户建立预付账款台账,详细反映各客户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余额、发生时间、对方负责人、经办人、对方的经营状况、预付账款的清理情况、清收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同时,将购货合同、签证单和台账一同保管,形成完整档案。

4.建立健全预付账款清理责任制度。供应部门经办人要按购货合同规定的时间,组织交货,验收入库,并在7日内报销。如超过报销期限,超期的款额按每天预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财务部门对所发生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已无望再收回所购货物的,应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每年年终,要组织专人全面清查预付账款,与对方核对清楚,并取得对方签章,做到债权明确,账实、账账相符。

5.建立会计人员培训制度。会计人员要不断接受继续 教育 ,熟练系统地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和预付账款的运用,不做错账。

(二)建议财务负责人和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预付账款的使用情况

1.对预付账款进行分析性复核;对大额异常项目进行调查。

2.对期末预付账款余额与上期期末余额进行比较,解释其波动原因。

3.检查预付账款是否存在贷方余额;如有应查明原因,必要时重作分类调整。

4.检查预付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注意结合应付账款明细账查核是否有重复付款或将同一笔已付清的账款在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中同时挂账的情况。

5.企业是否将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记入预付账款,截留各种收入,推迟纳税或达到偷税的目的;审阅预付账款明细账,从摘要、对应账户的记录中发现线索,再进一步查阅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

6.企业是否利用预付账款业务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活动,以此获取回扣或转移资金,予以贪污、挪用及私设“小金库”;审查预付账款业务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以虚假或不合理合同串通作弊,虚列预付账款。

7.是否利用预付账款列支非法支出;查证预付账款明细账的账龄长短及相关的凭证,如账龄过长,则有利用“预付账款”转移资金或进行其他舞弊行为的可能。

8.对长期未收到货物的预付账款,可向供货单位进行查询。

综上所述,对预付账款正确使用和加强管理,可以将误用或错用预付账款造成的损失及舞弊现象消灭在萌芽之中,为企业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会计工作秩序,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会计工作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含行政公署财政部门,下同)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所属单位会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不与《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条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拟定本部门、本系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定并颁布施行。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会计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会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本条例等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二)管理和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三)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考核会计人员,核发会计证;(四)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五)指导和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六)检查、监督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及管理其他会计事务。制定、补充、审定会计制度以及协同人事部门组织评审、管理高级会计师工作由省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第七条会计业务较多的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经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单独设会计机构;企业可设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会计人员的单位,可以委托依法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代理记帐公司进行代理记帐。第八条各单位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若干会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经济业务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九条实行会计证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取得会计证后上岗。禁止任何单位任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第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本单位的人员和有关部门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二)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支、计量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收支;(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经济计划、业务计划、投资决策,参与签订经济合同,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参与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二)依照《会计法》、本条例和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三)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数据,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与经营状况;(四)不得办理违法收支或偷漏税收、虚报盈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大、中型企业设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经批准可以设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应当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未设总会计师的单位,由副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的职责。第十三条对会计人员的任免,应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考核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本单位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意见。总会计师的任免或聘解,按国家《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办理。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一)加强业务指导,夯实财务管理基础 1.加强社员理念引导。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加大宣传力度。将合作社社员培训列入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有针对性地对合作社社员开展财务管理知识培训。一是培训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使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掌握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二是培训合作社监事会成员,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民主理财知识。三是培训普通社员,告诉社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社员的理财水平,使社员能看懂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资料,激发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热情,关心合作社财务运行情况。2.加强对合作社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制度及方法及时印发给各合作社,把规范典型的合作社的账务处理过程,包括规范的自制原始凭证的格式,以内部资料的方式印发给各合作社参考。同时建立一些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合作社财务辅导员制度。充分利用农经队伍的业务优势,从乡镇农经员中挑选事业心强、会钻研业务的人员组成合作社财务辅导员,与合作社开展一对一的业务指导,提高合作社财会人员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二是建立合作社会计核算中心。组织专业会计对合作社账户进行代理记账,减少合作社单独聘请专职会计的成本。三是建立合作社会计上岗培训制度,担任合作社会计必须经过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鼓励财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方式,及时更新知识以适应新要求。(二)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资产资金安全完整切实建立健全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到有章理事,依规办事。制度建设要兼顾政策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认真做好合作社财务收入管理、财务开支审批、财务预决算、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和财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的资金安全;认真做好合作社资产保管清查、资产台账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经营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的资产安全完整;认真做好合作社货币资金、采购、销售和投融资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确保合作社会计信息的准确和经营效率的高效率。通过集体讨论制定并张榜公布各种管理制度。(三)加强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管理1.规范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财务工作管理,设立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会计、出纳和保管岗位,会计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规模小、业务简单的合作社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出纳要安排专职人员担任,不能由监事会成员或董事长兼任,实物保管要由熟识业务的人员担任。做到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特别是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才能从事财务工作。2.规范货币资金的审批使用程序。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会计、出纳要及时对账,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以白条抵库、公款私存行为。各项支出须由经手人签名、监事会审核、理事长审批,重大项目支出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止贪污、侵占、挪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如有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3.规范票据使用和管理。建议在省一级行政辖区内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票据统一监制制度,由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票据种类,设计票据格式,规范填写要求。税务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监管,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发票,销售发票统一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发票,然后在一个省或一个地区内本着“先试行,后推广”的原则,逐步推广开来。通过统一财务票据,理顺财务核算工作。4.规范账务处理流程。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统一会计科目,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结合自身管理需要和业务特点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设置账簿,包括总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现金日记账、股金明细账、成员往来明细账、产品物资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代购代销明细账等。再次,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经济业务,并定期定点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让每个社员心中有数,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再次,合作社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等,详实地反映合作社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努力提高会计报表的编制水平,报表要满足表内和表间的勾稽关系,并主动将编制好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给登记机关和所在地的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接受监督与指导。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www.niukebaodian.com/kuaiji/1032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