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中山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判刑5年新华网广州 ·陈晓建记者由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涉嫌为34家资金不足却企图完成 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的公司、企业出具虚假验资告的注册会计师黄炎林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黄某服判,表示不上诉。据中山人民法院办案干警介绍,被告人黄炎林利用担任中山市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谋求非法利益,与时任中山市某商贸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程少南经事先预谋后,由黄炎林提供客户,程少南伪造银行询证函及银行时帐单,先后为34家公司 及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假验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并收取高额费用,使上述单位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经法院核 实,黄炎林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共非法出具34份验资报告,收费均在5000元之上,远超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 业务收费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并且其在收钱后,只出具收据,概不出发票。记者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本案的案发是由于2007年2月,被告人程少南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同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 验资报告为由,向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叶南泉发手机短信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0元,叶南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向工商部门报告。 经调查,工商部门于同年3月28日,将黄炎林在为客户办理验资报告过程中涉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有关材料、线索等移交于公安部门。公 安部门在同年4月9日立案侦查,并随后将黄炎林和程少南抓捕归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同案犯程少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后,黄、程二人服判,均未上诉。案例二: 两注册会计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判刑作者: 侯昌忠 陶刚 谢正伟 发布时间: 2006-02-26 10:31:03中国法院网讯 2月23日下午,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宜宾赛尔登丰案中涉嫌触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两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鲁礼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丁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鲁礼和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被告人丁勇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2004年2月,周文(另案)、徐崇炎(死亡)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注册成立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目的,徐崇炎找到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郑熙孝,请其帮忙审验该公司200万元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设立验资200万元的虚假证明文件。2月20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设立验资业务约定书。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设立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2月24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物资本160万元、货币资金40万元)的验资报告。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所出具的设立验资报告,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月27日注册取得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同年4月,周文、徐崇炎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虚假增资300万元的目的,再次向蜀南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虚假的增资300万元的证明文件、材料。4月8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变更验资的业务约定书。验资范围是货币、实物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变更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变更验资审验程序表、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固定资产审验程序表和实物资产现场核实审验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4月9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物资本235万元、货币资金65万元)的验资报告。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变更验资报告,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任,于2004年4月15日取得了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增资300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2005年3月17日,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因负债过多而停业倒闭,注册时出资的固定资产款项也未付清,拖欠了商家的大量货款、设备款和装修款,给经营者和相关商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设立验资、变更验资项目进行审计过程中,未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未实施有效的验证程序。其一,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2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是货币出资,没有实物出资,验资业务约定书也约定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而验资报告出具的是货币出资占40万元,160万元是实物出资。其二,该所以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提供的伪造的4张实物发票为依据,审验确认了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在审验设立验资的实物出资部分时,实物发票、收款证明与实物合同对比,表明是合同签定后即付清全款,这与合同上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不一致,该所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收款证明的出具时间、金额与实物合同上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不一致的疑点,也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上的内容与收款证明上出具的收款项目不一致的疑点。该所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收款证明出具单位和实物的购货合同上的销售单位不一致的重要疑点。两次实物验资该所不仅未能通过书面审查发现周文、徐崇炎等人提供的验资材料中的疑点,也未采取其他验资程序证明提供的验资材料的真实性。其三,该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盖上未参与该份验资报告工作的会计师蒋某的注册会计师章,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基本程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鲁礼和、丁勇作为承担资产验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设立、变更验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鉴于丁勇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单处罚金。鉴于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倒闭时拖欠员工工资事件的妥善处理中产生了积极作用,可对被告人鲁礼和、丁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礼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三: 河南:法盲会计隐匿会计凭证和帐簿被判刑2004-11-20 23:21:22 来源: 新华网新华网郑州11月20日电(马占西、李钧德)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运输公司会计竟然把本公司会计资料藏匿,并拒不交出。日前,这名法盲会计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杨景和系平顶山市鹏源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队会计。2003年11月,为了逃避查处,他将依法应当保存的该公司的收入、支出原始票据等会计资料,用铁箱子锁住藏匿到王艳召家中,将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原始票据、记帐凭证以及公司为应付年检而做的帐目、记帐凭证、明细帐等会计资料,于2004年2月28日晚藏匿到自己家中,拒不向侦查机关提供。后来,被告人卢白孩伙同郭现民(在逃)又将杨景和藏匿于家中的相关会计资料取出,由卢白孩藏匿自己家中,拒不交出。2004年3月3日,该资料被公安机关搜查时依法扣押。宝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景和、卢白孩为逃避查处,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故意隐匿、拒不交出,致使大部分会计资料不知去向,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杨景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卢白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一、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49岁,南京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路桥工程公司会计出纳。 犯罪嫌疑人马某,50岁,南京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路桥工程公司副经理。 犯罪嫌疑人陈某,36岁,南京某建筑工程总公司路桥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2009年6月21日下午2时许,南京市纪委找犯罪嫌疑人王某、马某到总公司办公室谈话。在谈话中,王某交代了路桥公司私设小金库的事实,并让其妻从家中送来了他制作的记载小金库帐目来源及大致去向的U盘,以及存放小金库资金的银行卡。纪委当即追问小金库的明细帐目,王按照事先和马、陈窜通好的,向纪委谎称帐目已被销毁。谈话结束后,陈某、马某、王某随即聚在一起商量,陈某提出帐册不能留要处理掉,马、王均表同意,于是连夜由驾驶员孙冬成(已取保候审)开车带上述人员到王某家中取得小金库原始凭证后又开车至奥体中心向阳河工地,由陈某、孙冬成将凭证拿到工地民工锅灶上烧毁。 上述销毁的是二处市政重点工程的小金库明细帐,在1年多时间内,仅这二项工程,路桥公司通过向其水利总公司虚报预付工程款的手段,多次从工程队提取现金达465.2万元,其中用于业务招待费达100余万元;业务餐费达40余万元;项目部奖金、加班费达134万余元;有关人员奖金、加班费达37万余元;交通、通讯费达24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本案所涉及的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刑法修正案所增设的罪种,犯罪嫌疑人故意销毁的小金库帐目是否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其理由主要为:路桥公司的小金库资金是通过虚报工程款的方式套取的,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其本身就是违法的,它不属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所规定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对小金库的资金是否必须做帐并保存,不应作扩大化的解释,因此三名犯罪嫌疑人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是一种妨害司法犯罪。这种意见也同意第一种意见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分析意见,他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故意烧毁会计凭证的行为无疑是在毁灭证据,阻碍司法机关对相关受贿案件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查处,从而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案件查处活动,应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第三种意见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这种意见认为小金库资金的性质仍是公款,路桥公司是在对外业务过程中支配、使用该款项的,也就是说公款仍在公用,理应将该款项的有关会计凭证依法保存,所以犯罪嫌疑人销毁的会计凭证理应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本案犯罪嫌疑人销毁了400多万元的原始会计凭证,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三、笔者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该案中小金库的会计凭证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犯罪嫌疑人故意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指负有保存会计资料义务的人员,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一)》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放到了《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表明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法律要求设立规范的公司、企业会计账目,并依法予以保存的目的在于准确反映公司、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备随时查核,并依法予以监督。"小金库"的设立隐匿了公司、企业的部分经营项目与资金往来,以此规避国家对其正常审核与监督,为法律所禁止。但"小金库"会计资料与公司、企业其他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资料一样,记载了公司、企业特定时期的部分经营、活动情况,都是应当依法保存的。销毁这些会计资料,就是销毁企业这部分经营活动情况的书面记载,从而规避有关部门对此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因此,这种行为正是刑法修正案特别立法所打击的对象。 本案中销毁的原始凭证所反映的款项性质为公款,路桥公司的小金库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增工程款的方式,套取本单位的资金而设立的,其性质归根到底仍是公款。作为国有公司南京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下属机构的路桥公司是在对外业务过程中支配、使用该款项的,也就是说公款仍在公用,只不过是路桥公司在超越职权范围之外掌控该部分公款,形式上的违法不能掩盖其公款公用的性质。透过小金库本身的违法外表,这部分公款仍应受到有效地监管,路桥公司理应将该部分公款的有关会计凭证依法保存。这些会计凭证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而不能仅考虑该款项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就认为它不是法律上所说的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销毁的是400多万元的原始会计记帐凭证,而原始凭证是最能清楚地反映一个单位资金进出、走向的情况。犯罪嫌疑人通过将小金库资金帐目凭证销毁的方式,来掩盖其对内乱发奖金,对外大肆请客送礼,造成国有资金大量流失,非法获取建筑工程等等违法犯罪行为,较之销毁一般的会计资料行为,无疑性质更为恶劣,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如果说销毁普通的会计资料行为尚且构成犯罪,而销毁"小金库"的帐目原始凭证的行为却仅仅因为"小金库"本身的违法性而导致不能定罪,于情于理都说不通,这无疑是在鼓励犯罪分子放心大胆地挥霍、侵吞国家财产,从而为各种职务犯罪大开方便之门。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无论从法理分析还是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都属于刑法所要重点打击的对象,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2)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犯罪嫌疑人故意烧毁会计凭证的行为无疑是在毁灭证据,阻碍了有关部门对相关案件的查处。但是帮助毁灭证据罪是一种妨害司法的犯罪,其构成要件必须在司法活动开始之后,即公安、检察机关对案件立案以后,而该案中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是在纪委对违纪案件调查阶段,司法机关尚未介入,所以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3)三名犯罪嫌疑人是一种共同犯罪。三名犯罪嫌疑人共同预谋,共同实施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是一种共同犯罪。 注: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一审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罚金三万元。三名犯罪嫌疑人未提起上诉。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ХХ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违法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ХХ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冶金企业,下设营销部、材料供应公司、炉料供应公司、修建工程公司、运输部、机械分厂、烧结分厂、炼钢分厂、炼铁分厂、轧钢分厂等四十四个二级核算单位。公司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材料和产品实行统购统销。营销部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材料供应公司、炉料供应公司及国贸部主要负责大宗材料的采购。 该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内部分工明细,实行了会计电算化,分厂的财务人员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各分厂、公司以计划成本价核算各环节成本,通过内部银行相互结算。××会计师事务所按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会计报表进行独立的审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机关在公司设立税收驻厂管理组,对下属各分厂、公司要求按月申报进、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等涉税资料,月底由公司财务部汇总申报纳税。 2001年度,该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78040.52万元,实现增值税46108.37万元,已纳增值税45316.01万元;2002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84686.05万元,应纳增值税48286.42万元,已纳增值税44152.06万元。 2003年9月,当地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进行了稽查。 二、查前分析 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分析了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调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公司的会计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分析性复核,认为该公司财务基础工作较好,会计核算规范,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高,有关的涉税问题公司进行了自查,作了税收调整。检查人员根据这些情况,结合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检查: (一)针对该企业是大型冶金企业,分厂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生产工艺要求高,需要众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基本生产部门配合。因此,应考虑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本企业生产和在建工程项目提供自制产品、设备的税收处理问题;下属具有独立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厂之间相互提供自制产品、相互领用材料问题;公司二级分厂及关联企业之间的销售价格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收处理问题。 (二)考虑该公司在2001年、2002年技改任务较大,再从会计报表看,两年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增加额都较大,应检查其在建工程领用材料(水泥、沙石、木材、备品备件等)、使用自制产品(钢材、钢板、水、电、气等)和设备的税收问题,看是否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或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通过对企业2001、2002年度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该“应收帐款”数额较大,逐年呈上升趋势,再进一步进行明细分析,均集中在少数几个大的单位。检查人员认为,近几年钢材市场较好,“应收帐款”逐年增多的现象很不正常,而且都集中在少数单位,怀疑和这些客户是否存在一定的关系,有无向这些客户收取延期付款利息的可能。 (四)由于公司的大宗原材料购进都是由材料供应公司、炉料供应公司、国贸部集中采购,再由下属各单位按用途和需要进行领用,进项税额由物资采购公司、供应公司上报公司财务部申报抵扣。材料的领用使用两种领料单,即工程领料使用《工程领料单》,生产领用使用《生产领料单》,工程领料由公司财务部统一作税收调整。因此,检查人员认为各下属单位领用材料的用途应是检查的一个重点。 (五)通过对企业的《生产成本计算表》和《单位销售成本明细表》比对分析,发现2001年6月份、12月份和2002年8月份、11月份单位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与其他月份相比,高低波动幅度较大,检查人员凭着平时的检查经验,分析是否存在自用产品直接在产成品车间领用,未通过产成品仓库;产成品损失是否直接在已销产品的销售成本中结转,未作正常的会计和税收处理等问题。于是检查人员将此作为检查的又一个重点。最后再进行一些常规的税收检查。 三、检查方法 (一)、摸清情况,分析疑点 由于该公司规模大、核算形式比较复杂,因此,在检查准备阶段,我们详细地了解被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是了解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结构情况。包括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水平、产品的品种结构、用途、销售对象以及生产所需矿石、燃料、辅料、备品备件、及其单耗和购货渠道;从矿石投入经焙烧、初炼、精炼,最后轧成型材的整个生产工艺流程。二是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主要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及二级核算单位名称,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隶属关系,在异地是否设有生产经营分支机构,总机构对其管理的形式。三是了解企业存货的购进、领用、发出、保管制度。包括材料的采购权、材料的领用手续、使用凭证和产品销售权、产品发出和销售手续(如何收款、开票、提货、结算)以及财务税务处理方法。四是了解企业内部会计核算体制及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的核算级次、内部各部门(单位)之间的结算方式、成本核算方法、营业收入的确认时间、依据、增值税税额缴纳方法(是集中由总厂纳税,还是由各分厂单独纳税)、进、销项税额汇集方法、会计报表汇总编制程序、资金调度权限和内部考核制度等等。 在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前提下,从中分析可能存在税收问题的环节,确定检查的重点和方向。 (二)、全面分析,寻找疑点 针对该公司检查业务量大的情况,我们在检查中采取了“三结合”的方法:即分核算单位检查与汇总核对检查相结合,重点环节全面检查与分环节抽查相结合,帐簿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 首先,将该总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分别与总帐、明细帐、有关帐户以及与下属二级核算单位相互核对,看上下逻辑关系是否吻合;其次,对各项销售收入和费用支出、成本项目等帐户逐月进行配比分析,看是否合理;再次,根据各相关帐户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纵横、上下比对,看是否正常;最后,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回过头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疑点和环节。 疑点一:该公司2001年、2002年基建工程较大,再查看其公司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表,原材料所占地比重较小,这中间是否有自产品、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呢? 疑点二:这么大的公司两年内在帐面上尽没有一笔存货损失,是否采取其他“变通”的手段进行处理呢? 疑点三:在检查存货及“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明细帐时,发现 2001年6月和12月、2002年8月和11月份结转完工产品单位成本比以前各月增长40%左右,远远高于该公司当期销售收入增长幅度,此中间必有蹊跷? 疑点四:在检查“其他应付款”明细帐时,发现“山东省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1年2月开始每月都有贷方发生额,没有借方发生额,而且数字越滚越大,明细帐摘要栏注明“借款”,到2002年12月份多达630多万元,难道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每月都借款给该公司吗? 疑点五:在检查“应付帐款”明细帐时,发现“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每月贷方余额较大,最高达700多万元,按理说近年来铁砂市场紧俏,不可能给欠这么多的货款?为什么到年底对方都不要款呢? (三)、深入检查,解惑疑点。 带着一个个的疑点,检查人员一边进行常规检查,一边对每个疑点认真思索、分析。具体在检查方法上考虑到该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高、业务量大的特点,帐面检查时,采取对一般环节和部门抽查与重点环节和单位详查相结合,顺查法与逆查法相结合的方法;在检查单位上,重点查有关物资供应、机修、供水、供电、供汽、市场营销、成本核算等部门以及财务部、各大炼铁厂、轧钢厂、机械厂、汽运公司等有关辅助分厂;在检查科目上,以企业“原材料”、“产成品”、“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收入”、“生产成本”“应收帐款””、“应交税金”“其他应收款” 等往来帐户为检查重点。在检查当中注重捕捉点滴信息和蛛丝马迹,抓住瞬息之间有价值的线索,注意观言察色,透过现象看本质。循环地进行分析、归纳、判断、推理,不断创新思维,调整检查方法,以此形成清晰、高效的检查思路,提高工作效率。 检查中除按照常规检查发现一些问题外,还解惑了以下疑点: 1、在检查“××第一机械分厂”时,发现2001年10月份一笔“借:内部往来18882140.79元,贷:原材料 10021146.18元,贷:内部利润7157399.76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3594.85元”的会计分录,后面附的原始凭证:《工程专用领料单》和设备处开具的验收《完工设备交接单》,品名为“H型”炼钢生产设备。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后进一步询问有关人员,他们不得不交代出是机械厂自制的生产设备,没有作视同销售处理,偷逃增值税182.74万元的违法事实。 2、在检查“第一轧钢厂”和“第三轧钢厂”2001、2002年“生产成本”明细帐和“销售成本明细帐”时,发现2001年6月和12月份、2002年8月和11月份单位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与其他月份相比,高低波动幅度较大,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其km型元钢和ko型钢板2001年6月和2002年8月结转完工产品生产成本比以前各月增长50%以上,Kw型角钢Kc型元钢2001年12月和2002年11月的销售成本比其他月份分别增长42%和53%。 于是检查组人员分组分工,一是分别将所属月份销售日报表的收入销售数量、金额与《销售成本明细表》上的结转成本数量、单位价格进行核对;二是深入生产车间逐项对所属月份的每种产品《单位成本计算表》进行成本核查。 经核查,发现该公司,一是分别在2001年6月和2002年8月份采取将自用产品不作产品入库处理,直接在产成品车间提供给外部施工单位,以加大结转入库产品的生产成本价值和单耗,少申报销售收入486.66万元;二是分别在2001年12月和2002年11月份将产成品非正常损失,不作帐务处理,直接在成品仓库加大已销产品的销售成本,以此来“消化”非正常损失312.27万元的违法行为。仅此两项共偷逃增值税119.7万元。 3、在对××物资供应部2001、2002年“应付帐款”明细帐检查时发现“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每月贷方余额较大,最高达720多万元,按理说近几年铁砂市场紧俏,不可能给欠这么多的货款,为什么到年底对方都不要款呢?在对××市场营销部“其他应付款“明细帐检查时,发现户名为“山东省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每月都有贷方发生额,没有借方发生额,明细帐摘要栏注明“借款”,到2002年12月份多达630多万元,难道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月都借款给该该公司吗?对这两个不正常往来引起了我们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 为查清情况,怕打草惊蛇,检查人员不动声色,及时地向稽查局领导汇报。于是,决定将检查人员兵分两路进行外调,一路赴山东省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路赴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 结果,赴山东省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调的一路人马,在当地国税局地配合下,对该笔往来真实性的调查显示,没有此项借款业务往来,但是和该××钢铁股份公司有经营关系。后来在企业的支持下,我们找到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物资采购的张经理,他如实地告诉我们,近年来由于他们房地产公司资金投入过大,流动资金紧张,采购建材产品不能及时支付货款,只得和××钢铁股份公司达成协议,每月按照所欠货款总额的1%支付利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钢铁股份公司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至此,问题原形毕露,原来是××钢铁股份公司自2001年至2002年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631.25万元,一直挂“其他应付款”帐户。 赴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的检查人员,在和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核对“应付帐款”(金砂公司为“应收帐款”)时,发现其自2001年开始余额一直不符,且相差数字越来越大。后经检查人员逐笔核对,发现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2001年6月112#凭证、12月124#凭证和2002年7月19#凭证、12月186#凭证结算购进铁砂返利(会计分录:借:产品销售费用,贷:应收帐款-----××钢铁股份公司,摘要栏注明“结算购进铁砂返利”),冲减了××钢铁股份公司的“应收帐款”,而××钢铁股份公司一直未进行帐务处理,因此形成了两家“应付(收)帐款”相差723.3万元,偷逃增值税122.96万元的违法事实,至此,全部问题已水落石出。 4、在检查“投资收益”账户时,发现2002年12月份“投资收益” 科目中反映当年投资收益81.2万元,再检查“长期投资”帐户,企业并无对外投资,再查看该会计凭证,发现12月1485#凭证“收到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收益81.2万元”。检查人员觉得很奇怪,难道该钢铁股份公司向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投资了吗?资金又从那来呢?为此,检查人员陷入了困境,把它作为检查的又一个重要疑点。 检查人员带着各种疑问继续进行常规检查,突然发现“应收帐款”明细帐中也有一个名为“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户头,而且业务发生很频繁,月末结存余额不大。检查人员立即和刚才的疑点进行综合分析,调整检查思路,做出了种种的推测和判断。再仔细检查该钢铁公司与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2年的每笔销售业务,发现其销售给该贸易公司钢材平均销售价格每吨在2280元,钢板每吨在2420元,在与其他同内产品相比较,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钢材每吨偏低825元左右,钢板每吨偏低872元左右。 面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交代出实情。说我公司为了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点, 2000年8月份与上海一家商贸公司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我方股本500万元,对方700万元。当时按照协议规定,我方开始不投入资金,但规定我公司第一年、第二年按照成本价供应产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5%的毛利供应产品,(同类产品毛利在32%左右)每年按所得利润的80%抵缴我方的投资款(股本),待抵缴达到500万以后,再按照股本分红。所以在帐面上我公司没有反映“长期投资”,直到2002年投资款抵齐后,才参与分红,帐面有“投资收益”。至此,疑点已全部解惑。仅此,两年共少计销售收入1409.62万元,少申报增值税239.64万元。 (四)、政策攻心,巩固证据 在检查人员掌握大量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分别对该公司财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和企业的法人进行询问。同时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实行政策攻心,并将涉案的真实情况逐渐地告诉他们,使他们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促使他们如实交代真实情况,从而达到我们进一步取证的需要,扩大检查战果,把案件办成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