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减除费用标准

feion1992024-07-25  1

对综合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综合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为60000元/年(5000元/月)。

这里所说的“减除费用标准”也称“免征额”,与“起征点”不同。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象数额低于起征点时,无须纳税;当课税对象数额高于起征点时,就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收入征税。减除费用标准是对个人收入征税时允许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减除费用标准时,无须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减除费用标准时,则对减去减除费用标准后的个人收入征税。所以,“减除费用标准”与“起征点”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09年 第4章的变化(1)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低至3%(2)在“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中,自2009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4)在计算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时,删掉了“外汇转贷业务以其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第5章的变化(1)自2008年3月1日起,将工资、薪金的减除费用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2)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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