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条件如下:1、申请部门必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批准登记;2、从事记账业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其中从事财务工作三年以上的专职人员至少有三人,并提供简历和工作单位证明。兼职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提供允许兼职的相关证明;3、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中山户口专职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4、经营状况良好,内部制度健全,有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所需的场所、必要的办公设备、资金等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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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二是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是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四是机构的设立必须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经审查符合条件并领取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