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人发生工伤,所支付的医药费,应该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帐务处理。二、如果你单位为职工上保险了,帐务处理如下:1、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2、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3、如果不是全额赔付借:银行存款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公司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注:内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三、如果你单位没上保险,全额报销工人的药费时借: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注:内资企业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答:《社会保险法》(主席令2010年第3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发生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给伤残职工的购买轮椅或助行器的费用,可作为职工困难补助列支在职工福利费中。
1、残保金计算:(公司职工人数*1.5%-公司已安置残疾人)*当地上年全年平均工资=残保金2、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3、工伤保险金计算:工伤保险是工资的0.8%,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五险”方面,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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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公司的政策不同,所以规定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