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现状

feion1992024-07-25  0

1.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引入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概念。原准则中的预计净残值是终值,新准则预计净残值是现值。另外规定了弃置费的会计处理,即固定资产的预计处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同时取消了原规定的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2.明确了进行资产减值测试的前提。准则规定,会计期末企业是否必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首先取决于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资产可回收金额。

3.更具有操作性。准则规定,资产可回收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应用指南,便于实物操作。

新会计准则构成了一个新的核算基础体系,对财务报表的经营成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在所得税方面,一方面,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而在旧会计准则下,大多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核算。执行新标准后,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这将使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本期利润增加。另一方面,新准则规定对于亏损产生的所得税利益,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利润。2在公允价值方面,按照新准则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中单独设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用于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损益的影响。在非经常性损益中,新准则未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列入其中。另外,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业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资本公积的影响和净利润的影响。3在债务重组中,重组的收益计入利润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及负债在合并时采用购买法,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商誉及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重组的收购折价于发生时确认为收益。

1、“二合一”:将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在某些情况下现行收入标准与施工合同标准之间的界限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交易的收入确认方法不同,从而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的收入标准要求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并对在一定时期内还是在一定时间点确认收入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间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2、收入确认判断标准改变: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现行的收入标准要求区分销售商品的收入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者时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这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判断。新的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服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履行合同中的履行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的收入确认过程。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实务需要。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有助于解决此类合同的收入确认问题。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的收入标准明确规定了某些特定交易(或事件)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例如区分已确认的总收入和净收入、带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带有客户额外购买选项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和不退款的初始费用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实际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1、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直接反映了主体在一定期间的总收益和总费用,新准则将所有的权益变动表由原来的附表上升为主表,有利于更全面地反映主体权益的综合变动,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2、新准则更加强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单独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正确编制和提供现金流量表,有利于报表使用人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评估公司偿还债务、支付股利以及对外筹资和发展能力,分析本期净利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差异的原因,评估报告期与现金有关或无关的投资及筹资活动,帮助报表使用人做出正确的经营、投资和信贷决策。

3、新准则要求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新准则要求的附注更加重视信息的披露,披露的内容也更加全面。

4、新准则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原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包含的部分内容在主表及附注中已体现,另外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的内容不宜通过会计准则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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