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者,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2、凡弄虚作假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撤销其教师资格。撤销其教师资格,应由当事人据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批准撤销的文件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收缴证件,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从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当事人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3、凡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取教师资格处理。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教师资格证,挂教育部的名,有教育部的印章,全国通用。各地教育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管辖本地教师执业情况,如有违规行为,可以依据《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而不论其教师资格证是在北京考的还是在海南岛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取教师资格的;2.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丧失和撤销都属于取消教师资格的情况撤销情况:《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丧失情况:《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所以从上述的规定来看,丧失资格比撤销资格要严重,其实这应该是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按照我的理解,丧失是终生丧失(或者至少在有期徒刑期限内丧失),而撤销情节稍微缓一下,因为之规定五年内不能重新申请。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1、弄虚作假、取教师资格的;2、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此外,第二十条中还说明了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而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扩展资料教师需具备的教学能力: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师资格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