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具体考生也可以自行登录官网查询。 1、患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46/4KP(86/56毫米汞柱)者;单项收缩压超过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66KP(80毫米汞柱)者;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KP(50毫米汞柱)者。 3、患结核病未治愈者。 4、患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患乙型肝炎者;具有传染性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携带肝炎病原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根据人社部【2010】12号文件,本条不再作为申请教师资格体检依据) 6、患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7、患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10、患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患慢性骨髓炎者。 11、患麻风病者;患性病者。 12、患青光眼及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或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正常运用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者;显著胸廓畸形者。 16、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17、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因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8、除以上各项外,有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 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各种急慢性肝炎;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 合格),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其他器质性心脏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 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 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 者;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血压超过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46/46KP(86/56毫米汞 柱)。收缩压超过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 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KP(50毫米 汞柱)。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 格者;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 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 形;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 (暴露部位)纹身等;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若心律严重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电图或心脏彩超;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检查;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
回答 你好,正在帮你查询编辑相关资料,请稍后! 1、心脏听诊 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他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测听力 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佩带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佩带测听器测听距离,应作“+”符号记入体检表。 3、嗅觉 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4、视力 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5、色盲 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血压 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到 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7、红绿色盲 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 共7项 更多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