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琴教师资格的申请 一、什么时间办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答:每年两次,市规定上半年为5月,下半年为11月 (具体事项由认定机构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一次可以申请认定几种教师资格? 答:申请人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三、市级认定机构是否可以面向社会受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答:不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有已在高等学校工作或者高等学校拟聘的人员才能申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不得面向社会受理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四、教师资格认定怎样申请?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注:各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 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5)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 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 (1)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或成绩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2) 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3.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5.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和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还需提交《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者《省高校教师教育科学理论自学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六、对于受理期限终止后补齐的有关证明或申请材料认定机构是否应继续受理? 答:不会。根据《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证明或者材料在受理期限终止时未补齐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七、申请钢琴教师资格认定需缴纳多少费用? 答: 1、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第一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只需缴纳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x元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和申请另一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除需缴纳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x元外,还需缴纳教师资格认定费每人每次x元(不包括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费用)。教师资格的认定 一、哪些机构有权认定哪些种类的教师资格? 答: 1、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2、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具有学士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可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答: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
教师资格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湖北省实行改革,将教育学心理学改为综合素质与知识能力等。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拓展资料: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存有人事档案的工作单位(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但个别省份的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有所调整,如在河北省,这三类教师资格已经改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所以认定权限以各省份的规定为准。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存有人事档案的工作单位(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但在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这四个直辖市,这三类教师资格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高校拟聘教师任教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拓展资料: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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