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0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 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八条规定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考试内容主要是教育学和心理学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考试形式主要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为名词解释题、选择题、判断题和论述题;面试类似于论述题
社会体育专业毕业生可以考教师资格证,且可以报考的学科不限。教师资格考试不限制专业,任何专业毕业生均可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在笔试、面试及认定均通过后,即可取得所报考学科学段的教师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