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税务总局措辞上的重大纰漏,说明编写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规则的人不太清楚什么是继续教育。取得证书是取得证书的事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后,为保持水平,以后每三年或两年要搞搞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证书”的相关是模糊了,到底是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还是继续教育的证明的“证书”?这里面区别大了。之前考证的,19年之后还会有继续教育,大家认为这样每三年可以扣缴一次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