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有以下几点:一、教育基本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总则对涉及我国教育全局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教育的地位教育的任务等内容。分则对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与社会教育投人与条件保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①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明确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学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真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②教育者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对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深人规范教育者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教育的依 据。在这些规定里包括教师的地位待遇,建立国家教师资格制度,以及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制度等,③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在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方面,《教育法》规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在受教育者权利与义务规定方面,特别强调了国家要保证受教育者在人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是《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总则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高度概括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内涵和特点;明确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义务。《义务教育法》分则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是教育单行法,总则规定了《教师法》的宗旨和法律适用范围,明确了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及“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职责,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整个社会对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的义务。分则对教师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般被作为教育单行法看待。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教育活动领域中的问题,也是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出发,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法律规范,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五、《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系密切,两者实质上都着眼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关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责任主体涉及学校、家庭、社会和司法部门。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教育部制定颁发的,属于“教育规章”。为实施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提供了实际操作规则。《办法》不仅与学生的权利保护有关,也与教育活动中学校权益、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秩序相关。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规划纲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纪第2个十年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定了我国这一时期教育发展的总体方向、战略任务和各个教育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规划纲要》适时地回答了我国在21世纪教育改革与 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指明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改进和完善提供了依据。具体法律条文详见配套教材。[常考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相应的学历可以申报相应的资格:中专-小学教师资格;大专-初中教师资格;本科-高中教师资格。 1、普通话等级证书。(必须要有。其中语文教师资格必须要过二级甲等,其它也要过二级乙等。) 2、教育学,心理学(师范类毕业生申报相应教师资格可免试)。 3、说课测试(师范类申报相应教师资格可免试)。 4、体检。 1、按照有关规定,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外,其他人员在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和经有关单位思想鉴定合格的基础上,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合格;取得国家认可的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还有一些地方要求试讲(这一环节一般去学校应聘时,校方也会要求的)。这些项目每一项都不能省过,每一项都必须过关,否则,教师资格证就拿不到手。而每过一项,都要交数量不等的费用。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要交教材费5元、考试费60元;普通话考试要交教材费15元、培训费10元、考试费45元;教学能力测试要交测试费230元;体检要交体检费60元。仅此几项就需5元,还不包括参加各样考试时所花的交通费、住宿费等。据说,这个费用还是对在职教师实行优惠的,如果是非在职教师要申请教师资格,费用还要高呢。另外,从开始报名到最后各认定机构发放教师资格证大约得五个月时间,犹如一场“马拉松”。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位中学教师,原来只具有小学教师资格证书,要想获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哪怕他担任初中教学年限再长,业绩再好,身体再棒,荣誉再多,这些申报环节一个也不能少,费用一个也不能减。 申请教师资格证条件及程序 (一) 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在资格认定中视为不合格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初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2) 按照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标准》,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水平; (3)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在初中及以上学校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达到考试合格以上水平; (4)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教师资格申请: (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小学及幼儿园在县区,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在市级)提出申请。 (2) 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 (a) 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b)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c) 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d)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e) 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f) 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和复印件; (g) 思想品德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h) 2寸照片两张(同申请表同底版)。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每年5月8日至6月8日,10月8日至11月8日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受理申请期限终止后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委托的学校认定。 而对于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可以在其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由就读学校统一办理认定教师资格申请,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5)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2、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即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起码条件。对此,国外公务员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本国国籍,是否享有公民权,良好的道德品质,相应的文化程序,年龄要求,身体素质等等。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考公务员的有关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这一项要求公务员的报考者: 1、必须具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必须具有本国国籍。 3、这里所说的"政治权利",是个法律术语,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国家管理,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的权利。 4、没有这种权利的公民不能报考公务员。 以下人员不能报考: 1、因违法犯罪而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人 2、因患精神病等疾病而无法行使公民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 3、非我国的公民,例如外国人、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无国籍人,不能报考我国公务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这一项规定的是报考者必须具备的政治立场。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文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我国的政治制度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在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必须拥护社会主义。报考公务员的人也必须符合这一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各项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是我国社会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都在我国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公民报考公务员最基本的政治要求。应当注意,要把反对党的领导的人与批评、抨击党的某些组织及其领导人的错误言行的人严格区分开来;把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人与批评、抨击现行体制中的某些弊端的人严格区分开来。在这方面,我们已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应当防止有人因报考人对党组织和党的干部提过意见,对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弊端进行过批评,就给报考人扣上政治上反对党、反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帽子、剥夺其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和权利。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这一项列举的是报考者必须具备的法纪观念和道德品质。国家公务员掌握着人民赋予的权利,依法执行公务。他们的言行不仅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利。因此,报考公务员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法纪观念和道德修养。 考察报考人的品行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必要时还应由报考人原来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出具证明,提供必要的考察材料。 (四)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这一项规定的是报考者的受考试程序。它照顾到两方面因素: 一、是根据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报考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是考虑到我国地域间的文化差异,授权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保市(地)级以下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所需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考虑到中央和省级政府工作部门担负着宏观管理职能,要要求其工作人员具有基层工作经验。这里所说的基层,一般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地)以下政府工作部门。但按国家有关规定,某些专业毕业生,如外语、计算机、财会和考古专业的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机关工作。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这一项要求的是报考者的身体善和年龄限制。其中,年龄限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报考人的健康状况,需要由医院开具体检验证明。报考人的实际年龄,出示户口登记薄加以证明。这都是正式考试前必须履行的手续。 (七)具有录用主官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这一项所规定的情况是指,在上述所列六项基本条件外,还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规定一些特殊资格条件。如某些经济监督部门要求其录用对象应具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某公安部门要求其录用对象的身高要达到一定高度等等。这些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才能有效。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了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在具体工作中,还有一些否定性条件。凡具有这些否定性条件的人不能报考公务员。它们主要包括: 第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第二,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三,正在接受审查或受过处分未解除的; 第四,参加与"四项基本原则"相悖的组织或活动,存在严重问题的。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规定内容主要侧重于报考者是基本政治素质,这当然与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力执行者的具体身份和工作特征相联系。在其他方面,有关机关在遵守基本规定的条件下,必要时也采取较灵活的方式,以便选出更加适合所需填补职位要求的合格的公务员。 申请公务员报名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是整个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流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开、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考于考试主管机关发布招考公告后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正式报名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报名所需的各种表格和报考须知资料,认真填写好报名表并了解报考须知。 报名表的内容一般包括: (1)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通讯地址、照片; (2)考试法规定的要求事项,如:有无不良的嗜好,是否受过奖惩或刑事处分等; (3)资历、资格事项:文化程序、工作经历、个人品德习惯、专长爱好、体格与健康状况等; (4)其他事项:婚姻状况、家庭状况、社会关系、个人负担等。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报考须知的有关内容如下: (1)报考对象 一般除部分京内紧缺专业及其职位允许京外具有城镇户口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报考外,大多数专业及其职位均由京内城镇户口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报考。 A京内报考人员 其一,允许京内及地方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报考。 其二,允许档案存放京内有关交流中心,并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的职工报考。 其三,允许当年度春季毕业的外语、财会、计算机、考古专业研究生和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有关专业的北京高校研究生报考,有关京外生源研究生录用后的留京问题,由人事部解决。 其四,允许国务院军转办及双(退)办批准,1994年在京安置但尚未找到安置单位的营以下转业军官及复员军人报考。 其五,允许集体、民办、合资等单位中全民所有制职工报考。 其六,单位地处远郊区县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时或招考过程中,按有关管理权限,出具人事或组织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或信函,未能出具的,视其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报考。对允许报考者,贮存到人事部"备选人员库"中,待开来介绍信后,作为"备选人员"予以推荐。 其七,中小学及公安、劳改系统的报考人员,也须在报名时或招考过程中,按照管理权限出具市、部级等所属教育、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或信函。不能出具的,按前述"6"中的类似办法处理。 B京外报考人员 其一,面向京外招考的部门,其招考对象应符合有关规定中关于京内紧缺专业或特殊工作经历的要求。 其二,京外报考人员均应为全民所有制在职职工。 其三,边远地区及中小学教师或某些特殊行业的京外报考人员,须出具所在省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 (2)资格条件(上文已述) (3)有关资格证书的认定: A对于报考人员学历(证书)的资格认定。依照以下规定: 其一,在由国家教委承认的院校接受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以及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并合格的,报考时予以承认; 其二,在由军委批准的院校接受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并合格的,报考时予以承认; 其三,在中央党校接受教育并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报考时予以承认。 B对于报考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的认定,依照以下规定: 其一,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评定的,报考时予以承认。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的须由省、部级主管单位评定。 其二,职务。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如其能出具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并颁发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时,报考时予以承认;企事业单位人员属聘用干部或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只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报考时予以承认。 (4)报考志愿 A京内报考人员 其一,允许报考者填报专业相同、相近的三个志愿,即第一志愿部门(三个选择职位)、第二志愿部门、是否服从分配。 其二,对于填第二志愿部门的考生,在其第一志愿不能实现,而第二志愿部门由于其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达不到要求,报考职位可能出现空缺时,可以允许其参加第二志愿部门的面试,继续竞争。 其三,所有填报服从分配的报考者,由于考试成绩或职位所限未能被录用,并符合"备选人员库"的人库及推荐条件的,人事部将予以推荐。 其四,有时规定,考生只能报考一个部门的二至三个不同职位。 B京外报考人员 京外报考人员只允许填报一个志愿部门和是否服从分配。 (5)京外报考人员的考试与录用 A京外招考部门可根据职位的要求和待业特点组织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考或面向本行业的公开招考。 B京外报考人员经资格审查后,根据招考部门的要求,按照人事部统一规定的时间和考试内容,赴京参加考试或在京外考场参加考试。 C京外报考人员经考核考核合格并报国家人事部备案后,由人事部解决有关的进京指标问题。 (6)招考部门、录用人数及专业见招考公告。 (二)报考者于规定报名期间,携带工作证或身份证、学历证明、报名登记表(报考人员单位推荐表)和本人近期同版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到划定报考点报名,并按规定交纳规定的报名费、考务费和试卷费。 (三)报名结束后,各报考点要对报名情况进行统计将报名信息输入计算机,然后于规定时间将报考资料上报考试主管部门。
【考点 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教师未经学生同意按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或让学生分发试卷,此行为侵犯了学生的( )。A隐私权B名誉权C受教育权D人身自由权【答案】A【考点归纳】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要尊重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学生的身体安全。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权有些教师往往不重视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权,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会给学生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教师工作的性质需要全面了解学生的个人情况,这样,就可能有意无意地侵犯学生的隐私。随着法律建设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广大教师要知法懂法,清楚哪些属于学生的隐私,知道应该怎样对待学生的隐私等。
根据全国教师资格证考试网公布的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法人条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盈利服务、兴办校办产业。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免试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二十条【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第二十二条 【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律责任】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十条【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三十九条【保护隐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四十三条【未成年人的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