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认证体检要求如下: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符合要求。2、血压不能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3、不能患有结核病和支气管扩张病。4、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有各种恶性肿瘤病、结缔组织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麻风病等不合格。5、两眼矫正视力之和高于5.0,两耳听力均高于2米。6、五官端正、四肢健全。不能有其他妨碍教学工作的疾病。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项目: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jnyner.cn][nyima.c o m.cn][zhenniuwang.cn][ating807.c o m.cn][ntzhongao.cn][lsh8872.c o m.cn][leideli.c o m.cn][hunyuanyangshengfa.cn][8qoo.c o m.cn][fengshougroup.cn]
一般,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要求如下:
血压不能超过18.66/12KP、低于11.46/7.4KP;不能患有结核病和支气管扩张病;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有各种恶性肿瘤病、结缔组织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麻风病等不合格;两眼矫正视力之和高于5.0,两耳听力均高于2米;五官端正、四肢健全;不能有其他妨碍教学工作的疾病。
教师资格认证体检内容主要包括了普检(例如:内科、外科以及眼科)、抽血检查(如:肝功能普查、血常规等)、尿常规以及胸片等。只有各项的检查结果正常,才可以具备现场认定的资格。
教师资格证考试:
教师资格证考试是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官方设定的教师资格考试。
2012年之前,教师资格考试是由各省自行组织命题和考试。主要针对非师范专业需要考取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师范专业学校直接颁发教师资格证)。
2012年后,教师资格考试纳入统考试点和省考相结合的模式。到2018年除了新疆,内蒙古,西藏三个地区外其他省份全部纳入了教师资格统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出题,地方教育考试院主考。主要针对师范专业和非师范专业需要考取教师资格证的考生。
教师资格证认证体检要求如下: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符合要求。
2、血压不能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
3、不能患有结核病和支气管扩张病。
4、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有各种恶性肿瘤病、结缔组织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麻风病等不合格。
5、两眼矫正视力之和高于5.0,两耳听力均高于2米。
6、五官端正、四肢健全。不能有其他妨碍教学工作的疾病。
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项目: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搏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做“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或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须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
8、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
9、测听力:用耳语,左右耳分别进行,测听距离5米。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应助听器复测,复测均低于5米者不合格。
法律分析: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三、体检医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参加体检。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和医师要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者,除申请人的体检结果无效外,取消体检医院的检查资格。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严肃体检纪律,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体检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参加体检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问题,对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失实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或取消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