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在当地教育部门认证。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的其他情况简介。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级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资格的,应当通过相应的教师资格考试或者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依照本章规定,经认定合格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以上内容参考 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证认定在可以异地。
在考试地在符合报考条件的规定的前提下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认证地申请认定,不需要在认证地重新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认定是申请人获取教师资格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通常,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在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认定机构(即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安排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受理,具体受理期限和受理的资格种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除了遵守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无犯罪记录之外,还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或符合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等。
可以回户籍所在地认定,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进行申请。
教师资格证认定受理范围:
1、本市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在2020年上半年认定教师资格的2020届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已在其他地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除外);
4、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本市户籍的在读专升本学生;
5、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6、持有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已在本市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7、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申请教师资格证认定的其他要求:
(一)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