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不受专业限制,非师范生可以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没有专业限制,但有教育限制。不同级别的教师资格考试要求不同的资格。
国家规定,各类教师的资格条件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幼儿园教师学校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视为不合格。
2、小学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师范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的研究生学历为不合格。
3、取得初中教师资格,至少应具有师范院校或其他高等院校的学历。
得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不受专业限制,非师范生可以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没有专业限制,但有教育限制。不同级别的教师资格考试要求不同的资格。
国家规定,各类教师的资格条件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幼儿园教师学校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视为不合格。
2、小学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师范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的研究生学历为不合格。
3、取得初中教师资格,至少应具有师范院校或其他高等院校的学历。
4、取得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5、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者高等教育背景,并具有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技术水平的劳动者,方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
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
6、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者高等教育背景,并具有助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技术水平的劳动者,方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师资格。
扩展资料:
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无犯罪记录。
2、原则上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条件,并应符合本省确定并公布的学历要求。
3、应届在校生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所有科目采用纸笔考试,笔试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才能参加面试。
(一)基本条件1.户籍在重庆市或持有重庆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证》(非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在渝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在校三年级学生;重庆户籍在市外普通全日制高校就读的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3.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在渝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4.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5.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二)学历条件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学历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3.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4.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证考试报考条件对专业没有特别的限制,只是对考生的学历有要求,非师范类专业是可以报考教师资格证的。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关于学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 东胜区政府——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